近期看媒體報道,一大批小型企業因病毒的原因導致學生無法及時進行生產經營,對于社會資金的壓力,也出現了裁員的相關現象,那么我們對于一個企業裁員現象法律是如何發展進行提高員工提供保障的呢?作為勞動者應該學習如何獲得被辭退的勞動補償呢?下面,深圳勞動法律師為大家分析一下公司應該如何對被解雇的員工進行補償?
一、新勞動法辭退補償技術標準問題是什么
可以向勞動教育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申請,補償標準是企業應當依照《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發展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應當按照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給予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算作一年; 六個月以下的,按照半個月的工資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元地點直轄市、設區的市級國民當局頒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人為三倍的,向其領取經濟賠償的規范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1、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許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均勻工資。
2、第八十七條用人企業單位進行違反本法規定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服務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的經濟發展補償技術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于以上分析企業裁員應如何對員工工作進行經濟補償的相關研究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因辭退問題是我們需要遵循法律途徑可以解決的。另外,深圳勞動法律師提醒您,如果想獲得自己最大不同程度的補償,一定要及時與律師制度進行有效溝通,咨詢到合理地解決這些問題設計方案,同時,如果您還有一些其他法律環境問題學生需要咨詢,律師事務所專業深圳勞動法律師將最大化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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