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出門在外打工不容易,如果在遇到個坑人的企業不給開人為,還會扣錢、裁人等等,那么遇到如許的情形我們應該如何做呢?怎么才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接下來深圳勞動法律師帶你懂得關于員工被辭退應該得到什么樣的賠償?
一、一般情況
用人單元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解雇)分以下三種情形,應當領取經濟補償金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用人單元與你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來由,也沒有領取任何經濟補償金的,你沒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劃定的情況,能夠認定該用人單元行動屬于《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劃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況,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元根據《勞動合同法實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況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此中吻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劃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劃定的情形,用人單元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領取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早通知你。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的劃定
1、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單元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時期被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緊張違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緊張瀆職,奉公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元創建勞動關系,對實現本單位的事情使命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劃定的情況以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查刑事責任的。
2、第四十六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單元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條劃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元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商議同等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元按照本法第四十條劃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元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劃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元維持或許進步勞動合同商定前提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劃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七條經濟賠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事情的年限,每滿一年領取一個月工資的規范向勞動者領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較;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領取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元地點直轄市、設區的市級國民當局頒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人為三倍的,向其領取經濟賠償的規范按職工月平均人為三倍的數額領取,向其領取經濟賠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第八十七條用人單元違背本法劃定解除或許終止勞動合同的,應該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行條例》的規定第十九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按照勞動合同法劃定的前提、步伐,用人單元能夠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用人單元與勞動者商議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時期被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緊張違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緊張瀆職,奉公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元創建勞動關系,對實現本單位的事情使命造成緊張影響,或許經用人單元提出,拒不矯正的;
(6)勞動者以訛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查刑事義務的;
(8)勞動者抱病或許非因工掛花,在劃定的醫療期滿后不克不及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克不及勝任事情,經由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馬上所根據的主觀情形產生龐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用人單元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用人單元出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企業轉產、龐大手藝刷新或許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馬上所根據的主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對于解雇員工的相關法律常識為大家先解答到這里,如果您被開除,可以拿起法律武器進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需要委托律師,可以咨詢深圳勞動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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