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鶖?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保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

一、對于保險報酬方面的問題
1、因第三人侵權而產生的工傷,如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交納工傷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無相關規定向勞動者(或嫡系支屬)領取工傷保險報酬。如侵權的第三人已全額給付勞動者(或嫡系支屬)醫療費、交通費、殘疾器具費等需憑相干票據給予一次賠償的費用,用人單位則不必再重復給付。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傷保險報酬殺青的和談中,兩邊商定的給付規范低于法定規范,且已實踐執行,如勞動者在仲裁時效內要求用人單位按法定標準補足差額部分,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3、一審法院在審理工傷保險報酬膠葛中,經審查核實發明勞動行政部分作出的工傷認定論斷確有謬誤,應該告訴當事人能夠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未變更訴訟請求的,一審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4、因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交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瓜葛后,請求用人單位補償喪失的,應該自勞動瓜葛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補償數額的肯定可參照《農夫合同制職工列入北京市養老、就業保險暫行設施》(京勞險發〔1999〕99號)和《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設施》(京勞社養發〔2001〕125號)的劃定,以用人單位應為農民工交納的養老保險費數額作為賠償農民工養老保險損失的數額,具體計算方法是:
5、1999年6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時期,按19%的比例計較用人單位應繳費數額;2003年1月1日以后,按20%的比例計較用人單位應繳費數額。繳費人為基數為相應年度最低人為標準。
5、示例:計較某農民工2002年5月至2005年7月的養老保險喪失: 435元×8個月×19%+(435元×3個月+465元×12個月+465元×12個月+545元×4個月)×20%=3590元
二、對于實體方面的其余問題
1、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行前制訂的規章軌制,雖未經由《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劃定的民主步伐,但內容未違背法令、行政法例及政策劃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條約或失密和談中商定了競業限定條目,用人單位如在此后覺得勞動者無須執行競業限定約定的,應當明確告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告知前勞動者已按約定履行了義務,因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履行期間的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條約或失密和談中商定了競業限定條目,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詳細給付規范舉行商定,不該據此認定競業限定條目有效,兩邊可以通過協商予以補救,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60%支付補償費。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商定競業限定克日的,應由兩邊協商確定,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5、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設立籌辦階段的事情時候普通不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用人單位的錯誤而使檔案拖延移轉,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補償喪失,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肯定補償額時,勞動者因其檔案失落而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損失的,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受損情況酌情確定賠償數額,一般不超過六萬元。以上就是深圳勞動法律師為您講解的勞動保險報酬規則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咨詢深圳勞動法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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