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力市場逐漸成熟,用人單位與臨時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問題也越來越突出。而對于過去歷史條件下形成的“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的問題,一直是勞動法領域中爭議最大、最具有實踐意義的問題之一。本文深圳勞動工傷律師將就此問題進行探討。

一、什么是“臨時工”?
在實踐中,“臨時工”通常是指用人單位為了滿足勞動力需求,臨時聘用的工作人員,其工作時間和工作內容一般都是不穩定的,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不夠穩定,有時甚至沒有簽訂書面合同。
二、“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

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平等協商的結果,是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因此,只有簽訂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才能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系。但在實際操作中,有些用人單位并沒有與臨時工簽訂書面合同,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成立與否,一直備受爭議。
案例分析2018年,深圳某公司為了滿足訂單需求,臨時招募一批工人。由于訂單完成后,公司不再需要這批工人,因此沒有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隨后,這批工人因為工資未發,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仲裁過程中,公司聲稱這批工人與公司之間并沒有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因此不承認他們的勞動權益。最終,勞動仲裁委員會認定公司應當支付這批工人應得的工資,而這批工人與公司之間應當認定為存在勞動關系。
法律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對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臨時工,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款的規定,即“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勞動者已經參加工作的情況下,其勞動關系視為存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有償取得報酬,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勞動關系存在:
(1)用人單位指派勞動者從事工作;
(2)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考核、評價、獎懲、調動、安排工作等管理;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工作場所、勞動工具或者勞動保護等條件;
(4)用人單位按照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質量等對勞動者進行計件、計時或者計量,并支付勞動報酬。
在這些情況下,應當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三、結論
綜上所述,雖然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在過去一直存在爭議,但實際上,只要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性質的交易,就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做法,不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還會給雙方在勞動爭議上帶來更多的不確定性和風險。
因此,建議用人單位在聘用臨時工時,應當盡量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臨時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避免可能出現的勞動爭議。而對于臨時工而言,應當保留相關證據,以便在需要時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在深圳這個經濟發達的城市,勞動力市場競爭激烈,用人單位與臨時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問題也十分復雜。因此,我們應當積極推動勞動法制建設,加強勞動力市場監管,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同時,對于臨時工來說,也應當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了解自己的權利,避免因為不了解法律規定而受到侵害。如果遇到勞動爭議,應當及時尋求法律援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實踐中,也有一些臨時工成功通過訴訟得到了勞動關系的確認。例如,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由臨時工提起的勞動爭議案件,最終判決用人單位與臨時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臨時工的工資、社會保險等費用。此案的判決充分體現了法律對于勞動關系的保護,也為其他臨時工維護自己的權益提供了參考。
四、建議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建議: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臨時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避免可能出現的勞動爭議。
對于臨時工而言,應當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了解自己的權利,避免因為不了解法律規定而受到侵害。如果遇到勞動爭議,應當及時尋求法律援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于監管部門而言,應當加強勞動力市場監管,嚴格落實法律規定,加強對用人單位和臨時工之間勞動關系的監督和維護。
對于社會各界而言,應當積極推動勞動法制建設,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為實現社會公平、公正、和諧的勞動關系環境做出貢獻。五、結語

深圳勞動工傷律師提醒大家,勞動關系是經濟社會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穩定發展。對于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問題,應當以法律規定為依據,依據實際情況予以判斷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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