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是否須對雇員因病死亡負責?深圳勞動法律師帶您走進案件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建立雇傭關系時,受雇人因疾病造成死亡的,雇主原則上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但在實踐中一些會讓雇主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接下來就由深圳勞動法律師為您講述勞動糾紛,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案例:
2012年7月16日,原告王某某的丈夫李某經中介公司介紹到被告關老人家可以從事保姆管理工作,雙方企業沒有進行簽訂相關書面勞動合同,口頭協議約定李某24小時在關老人家對于從事保姆服務工作,負責自己洗衣服、做飯、照看老人等家務以及工作,月工資1400元,每周需要休息時間一天。2013年 7月5日早5點30分左右,李某在關老人家的廚房熱牛奶的過程中出現暈倒,關老人研究發現后,及時通過打電話通知其女兒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120急救車將李某送至中國醫院搶救,李某終經搶救治療無效導致死亡,死因是心搏驟停。李某去世后,王某某將關老人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關老人按人身安全損害國家賠償制度標準的30%承擔相應賠償經濟責任。
分歧:
本案爭議的問題是: 如果雇員在受雇期間死于自己的疾病,雇主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有四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意見:用人單位應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原因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既然勞動者是在從事雇傭活動時死亡的,雖然他是因自身疾病死亡,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用人單位也應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應按照工傷賠償制度標準,由雇主賠償雇員親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理由是雇傭員工關系發展也是作為一種通過勞務合作關系,是勞動者能夠提供一個勞動人民服務而雇主支付風險報酬的行為,按照《工傷醫療保險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職工在工作學習時間和工作相關崗位,突發疾病患者死亡教育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所以對于雇主應參照工傷的賠償能力標準,賠償雇員親屬的損失。
第三種意見:可適當給予我們一定的經濟環境補償,理由是根據企業最高人民對于法院關于《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嚴重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問題或者一個共同的利益關系進行教學活動的過程中由于受到損害的,可以通過責令對方公司或者受益人給予學生一定的經濟社會補償。”本案中雇主雖然對雇員的死亡教育沒有過錯,但雇主又是雇傭活動的受益人,所以其應承擔具有一定的經濟風險補償責任。
第四種觀點認為,雇主不應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理由是侵權責任的四個要件中有兩個是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以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理論聯系,在這種情況下,雇員死于自己的疾病,雇主沒有在這種過錯中實施任何行為,雇員的死亡與雇傭活動沒有理論聯系,因此應該是意外事故,雇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一些法官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我國侵權法理論中的損害,即損害后果,是指由于他人的有害行為或其他事物的危險發生而給受害人造成的人身或財產的不利后果,通常是指來自外部的人身傷害,在這種情況下,雇主當然按照與賠償責任相對應的過錯責任的大小來確定。 在本案中,雇員的死亡不是由于外部因素造成的,而是由于他們自身職能的變化,是由于他們自己的疾病暴發導致的死亡,在沒有他人參與的情況下發生的事故或他人物體的危險,在侵權法意義上不是損害的結果。 當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除非有證據表明疾病與員工承擔的工作有一定關系,否則不能適用。 也就是說,所謂“過度勞累致死”,但本案并沒有解決這個問題,所以第一意見是不正確的。
此外,我國工傷保險的立法精神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勞動者的主觀無惡意。 為了能夠獲得醫療、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與用人單位相比,重點是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中國的工傷認定范圍更廣。 如果按照本標準衡量個人之間的雇傭關系明顯不合適,原因是傷害的雇傭主體必須是在中國注冊的各類企業和有雇傭工人的個體工商戶。 他們相對于工人來說是比較強的,不管他們的經濟能力、訴訟能力如何,而且在個人雇傭關系中,雇主和雇員是平等的公民,沒有強項或弱項,要確定工傷標準要求雇主,必然會增加雇主的負擔,不符合民法的立法精神,所以第二種意見是不正確的。 但是,雇員在為雇主服務過程中死亡,雇主作為受益人,應當在公平原則的基礎上,對雇員的親屬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因為補償是無過錯的,符合《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的精神,符合社會道德的人道主義要求, 解決社會矛盾。 它體現了公平正義的原則,避免了激化雙方之間的矛盾,在法律指導意義上,這種處理方式并不是絕對保護弱者,而是注重對善的保護,體現了法律的公平。 這也符合中國現有的國情。以上就是深圳勞動法律師為您講勞動糾紛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咨詢深圳勞動法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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