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14年7月3日,李在一家酒店工作。雙方簽訂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5年7月2日。2016年8月4日,酒店發現李的勞動合同一年前到期,并立即書面通知張續簽兩年勞動合同。2016年8月5日,李回復酒店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6年8月25日,酒店書面拒絕要求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通知李未及時與酒店簽訂兩年期勞動合同,一個月后終止勞動關系。2016年9月25日,酒店單方面終止了勞動合同關系。李拒絕接受,并于2016年11月1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恢復勞動關系。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支付2015年7月3日至裁決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未續簽勞動合同一年以上還應支付雙倍工資嗎?
仲裁裁決
仲裁庭對李與酒店的勞動爭議作出以下裁決:
1.恢復勞動關系;
2.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支付2015年7月3日至2016年7月2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4.不支持李要求酒店在2015年7月3日至裁決日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支付雙倍工資。
深圳勞動合同律師普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人之日起一個月至一年前一天,按照人之日起一年內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未續簽勞動合同一年以上的,視為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從雙倍工資義務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不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但不能終止或終止勞動關系。深圳勞動合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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