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2017年5月22日王某天進入某電商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員工聘用合同書》,合同中約定職務為“廣告創意總監”,稅后月薪80000元。在《員工聘用合同書》中,王某天所持學歷為“碩士”,《新員工入職登記表》中所填學歷為碩士,并具有畢業院校和專業。
“新員工入職登記表”上的“工作經歷”一欄顯示,王某天是近三年來擔任“XX品牌顧問公司”的總經理和執行創意總監。
王某于10月27日離職之后,公司發現王某天學歷存在問題,公司認定王某天為中專學歷,通過雙向選擇公司、欺騙手段、隱瞞真實的中專學歷、利用虛假碩士學位、詐騙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其行為構成欺詐,更體現出其道德素質難以勝任總監一職。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欺詐手段使另一方違反本意的勞動合同無效。王某天應退還多得工資。
當事人發生糾紛,案件經仲裁.一審.二審。
初審法院裁定雙方于2017年5月22日簽署的《員工雇傭合同書》無效;王某天應退還多收工資人民幣295881.72元。
王某天不服,上訴至深圳中院。

深圳中院認為
至于“員工聘用合同書”的效力,本院認定,王某天主張其簡歷由獵頭公司制作并發送到公司,故不存在欺詐行為,雙方簽訂的《員工聘用合同》不存在欺詐行為,雙方簽訂的《員工聘用合同》無效。然而,由于下列原因,本院認為王某天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盡管王某天認為案外人獵頭公司發給公司的簡歷并不知情,但卻并非提供給獵頭公司的簡歷,而王某天在《員工聘用合同書》上自行填寫的學歷為“碩士”,同時,在“新員工入職登記表”中還明確規定了具有碩士學位的院校和專業,并由王某天簽字確認,在王某天提出簽名的時候,告知公司自己沒有獲得本科和碩士學位證書,且沒有證據證明,本院不采納。因此本院認定王某天有隱瞞真實學歷的事實;
二、有王某天簽字確認的《新員工入職登記表》上“工作經歷”一欄,而王某天則是“XX品牌顧問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和執行創意總監近三年,但是根據無法查詢的工商信息來看,王某天主張該品牌公司未注冊登記并不代表沒有,當時處于自主創業階段,雖然還沒有注冊,但王某天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他曾創建過該品牌并進行了相關的商業工作,無法證明自己的工作經驗,因此,王某天存在虛構創業經歷的事實;
三、王某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即使證據屬實,也不能證明他是在其他用人單位擔任中專學歷,證明自己沒有向公司隱瞞學歷;并以提交《勞動合同》為依據.離職證明等;所列的雇主.職位信息與其簽字和確認的《新雇員入職登記表》上的工作經歷記錄不符,也可以進一步確定所經歷的工作內容與實際經驗不相符;
四、公司即使有不限學歷的招聘條件,但公司招聘的職位是廣告創意總監,非一般員工,應聘者的教育程度.工作經驗.工作結果等必須比一般雇員更高,而個人的學歷和工作經驗則是它是一個人學習能力、工作經驗的客觀體現,也是雇主選拔聘用者和確定薪酬的重要指標,員工有基本誠信義務,如實告知其真實的學歷情況和工作經驗。該案中,王某天虛構學歷和工作經歷等行為,足以使該公司以簡歷信任為依據作出錯誤選擇,與王某天簽訂了每月80000元/月的勞動合同。
總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由于王某天存在欺詐行為,可以認定公司與王某天簽訂的《員工聘用合同書》無效,雙方由此建立的勞動關系無效。

在薪酬方面,首先針對王某天二審會計司法鑒定申請,其目的是證明同一類崗位其他員工的工資發放情況,有提供偽證嫌疑。本院認為,本公司已提供同類職位員工的勞動合同.工作登記單.學歷證明.畢業證書.賬戶名為熊某某的戶口交易明細.賬戶名為熊某某的銀行代發工資明細等證據,證實公司2017年招聘任職開發總監的碩士學歷員工月薪情況,以上證據可相互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王某天如認為上述證據存在偽證的情況,應提交反證予以證實,它雖然主張本人薪金除銀行轉帳外存在無卡存款的形式,但不能據此假定其他雇員也都是通過這種方式發放工資,王某天應當提交反證法,以推翻公司提供的證據。由于該公司已提交證據證明該職位上類似崗位員工的薪酬,因此對于王某天提出的會計鑒定申請,本院不予批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用人單位應當向該勞動者支付工資,其工資按照本單位相同或類似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參考《2017年深圳市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公布的“廣告及公關部門經理”指導工資平均工資為12118元,以及學歷工資指導價位中中專學歷的平均4944元,研究生平均學歷為11026元,原審認定參照公司開發總監12360元/月薪金為王某天在職期間的勞動報酬標準,與市場工資水平一致,更合理。至于王某天在職期間是否退回多發工資,原審依據其認定的勞動報酬標準,核算了王某天應向公司返還在職期間多發的工資數額人民幣295881.72元。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深圳勞動法律師說法
勞動法第三條規定:締結勞動合同,應以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信原則。"任何一方利用任何一種行動手段,使另一方背離其真實意思而締結勞動合同,均違反意思自治原則,為法律所禁止。
《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方式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與其真實意思背道而馳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或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所謂舞弊,是指一方當事人在不實情形下,故意隱瞞事實,引誘另一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并在此基礎上訂立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如果勞動合同確定無效,勞動者已經支付了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報酬。工資總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類似崗位勞動者勞動報酬確定。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法在法律責任上也規定,根據第26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深圳勞動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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