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疫情期間,單位與員工之間的糾紛,如何正確處理? 例如,如果公司通知了恢復工作的時間,如果員工沒有按時恢復工作,如果在疫情期間公司和員工同意推遲恢復工作,員工和公司如何利用法律保護其合法權益?員工會因為疫情而被解雇嗎?深圳勞動法律師為您講解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為加強企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方法減少管理人員聚集,阻斷疫情信息傳播,更好社會保障我國人民服務群眾對于生命質量安全和身體心理健康發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27日發布《關于時間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將假期延長至2020年2月2日,2月3日正式復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如能證明其雇員符合下列七項條件,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支付經濟補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自己不符合企業錄用工作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管理制度的(如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中無故曠工兩日及以上的,單位人員可以通過單方面解除勞動社會關系終止勞動服務合同,且不需要支付市場經濟補償金);
(三)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或者拒絕用人單位提出糾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勞動者實施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進行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的;
(七)用人單位因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司法實踐中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建議在這一“特殊時期”因疫情沒有長時間返崗工作的職工,積極與單位協商,達成共識,做好待命安排。在此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應當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條例支付生活費。生活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70% 。職工在工作時間不當班,與單位沒有達成協議的,單位有權按照缺勤情況予以解雇,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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