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糾紛案件律師 第1章勞動法的概述
一是勞動法律的概念與調整對象。
1.勞動法觀念。
狹義的勞動法是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頒布的一部全國性、綜合性的調整勞動關系及其他與之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廣義勞工法是一種調整勞動關系和其他與勞動關系密切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第二,勞動法的特點。
私人法律和公共法律是相容的。
自愿性協議與強制性標準的結合。
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統一
勞保法律與勞保管理的統一。
勞資關系協調法與勞動標準法的結合
第二,勞工法的內容體系。
㈠勞動法的基本理論;
第二,勞資關系調整法。
(勞資合同,集體合同,工會和職工民主管理,勞動爭議處理);
㈢勞動標準法律。
(工時和休假制、勞動報酬、勞工保護);
第四,勞動保障法。
(勞工就業,職業培訓,勞工保險,社會福利);
第五,勞動監察和管理法。
(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勞動監察制度,勞動處罰制度)
勞動法律的調整對象。
勞資關系和勞資關系的特點。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實現社會化勞動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
生產過程中的勞動關系是在實現社會化的過程中產生的,它與勞動有著直接的關系,而勞動是這種關系的本質和內容。
勞動關系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法定,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雇主。
財產性和個人性并存,平等性和從屬關系交織。
勞資關系的基礎是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所從事的勞動,是合法的有償勞動。
勞工法所調整的勞工關系之范圍。
國內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等組織之間的勞動關系;
國家機構的勞動關系;
機構間的勞資關系;
法定合伙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以及基金會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
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其他社會關系(前提、結果、牽連)
對勞資關系即勞動行政關系進行管理;
企業與雇主之間的行政關系即勞動關系;
在勞動爭議中處理關系。
一些社會保障關系問題;
勞動法律監督檢查的關系。
勞動力市場的服務關系
第四,勞動法律的適用范圍。
《勞工法典》的適用范圍。
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以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
企業事業單位的非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
以勞動合同(包括聘用合同)形式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其他勞動者。
㈡勞工法典的廢止范圍。
比照公務員制度實行公務員制度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農民工(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農民除外)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現役軍人、家庭保姆、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等。
第三,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時限空間范圍對事范圍(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個人范圍:
雇主(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用人單位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
工人。
第2部分勞動法的現狀。
勞工法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是指勞工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重要性如何。
在社會法中,勞動法是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
存在特定的調節對象。
勞工法有具體的內容。
勞工法具有獨立的內容體系。
第二,勞動法基本原則。
勞工法的基本原則,是指體現勞工法的本質精神,主導勞工法制度,并作為調整勞工法領域社會關系的基本規范。
平等勞動權利原則;
保障勞工權益原則(傾斜保護)
協調勞資關系原則。
勞工自由原則
第三,勞動法的作用。
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動其積極性。
推進勞動制度和經濟體制改革向縱深發展。
有利于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社會安定,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推動勞動力市場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提高我國的國際地位。
第2章勞工法律關系。
第二章勞動關系概述。
勞資關系的概念及特征。
第一,勞工法律關系的概念。
即勞動關系各方根據勞動法律規范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勞資關系的參與者應包括:勞動者及其團體(工會);雇主及其團體。
勞動關系是勞動關系在法律層面的體現,是勞動關系按勞動法律規范調整的結果,對維護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勞資關系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構成。
第二部分,勞動法律關系的特點。
相容性:勞動法律關系雙方的主體具有平等與奴役的性質;
綜合性意愿(教材:強制性):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是國家意志與當事人意志的統一;
職業化:勞動法律關系具有在社會勞動過程中形成和實現的特征;職業化指的是勞動合同、債權債務等非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單一性(教材:客體單一性):勞動法律關系的隸屬性決定了勞動者一般同時只能參加一種勞動法律關系,其作為雇主的名義從事勞動行為,其后果應由雇主承擔。
第二部分,勞動法律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別。
從性質上看,勞動關系是經濟基礎,勞動法律關系是上層建筑。
不同之處在于:勞動關系的形成是以勞動者提供勞動力為前提的;勞動法律關系的形成是以存在勞動法律規范為前提的。
與此不同的是:勞動關系的內容是勞動,而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法律規定或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
與之相異的是:勞動關系比勞動法律關系范圍更廣;只有受勞動法調整的合法勞動關系才能形成。
二是勞動關系法律關系主體。
1.勞動者概念。
㈠含義。
勞動者最廣泛的含義是指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并有勞動能力的公民。
勞工法中的勞動者,僅指雇員。勞動者還可分為廣義勞動者和狹義勞動者,廣義勞動者指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依法參加勞動關系的人(但不限于勞動法律關系,還包括公務員法上的關系),即一般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
勞工法中的雇員僅指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并依法參加了勞動法律關系的公民;(或由雇主雇用(雇用)并在雇主管理下從事勞動以獲得工資收入的人)。
㈡勞動者的分類:
標準是勞動類型和工作崗位---職員和工人。
按工作崗位和工作形式來劃分——正規工人和臨時工。
用勞動關系的認定方式作為標準---固定制工和勞動合同制工。
按戶籍劃分——城鎮合同制工人和農民合同制工人。
用雇傭的形式來衡量——正式工人和派遣工。
采用工時和報酬方式----全時和非全時工作。
㈢劃分標準。
在法律關系中,從屬性是判斷主體身份的重要標準。
一是人格的從屬性。
雇員必須被納入雇主的組織系統,成為雇主的一員,并在雇主的指揮、管理和控制下,為雇主提供勞動力。
勞動特點:
上海勞動糾紛案件律師 從理論上講,勞動力是可以買賣的商品,當需求大于供給時,價格會上漲;當供給大于需求時,價格會下跌。
普通物品的擁有者可以保留該物品,等價格合理時再賣,也可以囤積物品,等價格高時再賣。但是,勞動力不同于一般商品,它不能保存或儲存,也不能等到勞動市場價格合理的時候再出售。勞力商品化的結果,決定了勞力從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