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以貨幣方式給予勞動者的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接下來就由深圳勞動法律師為您經濟賠償金明細,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對于經濟賠償金和賠償金方面的問題
1、《勞動合同法》執行之日存續的勞動條約,在《勞動合同法》執行后解除或許終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的劃定應該領取經濟賠償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經濟賠償按照《勞動法》及其配套劃定計較,2008年1月1日后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
2、經濟補償金的基數為勞動者在勞動條約解除或許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均勻人為,不再分段計算。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劃定的賠償金的計較要領為:以按上述劃定計算出的經濟補償金為根底,再乘以2計算出賠償金。賠償金的計較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較。
4、用人單位違背《勞動合同法》的無關劃定,需向勞動者每個月領取二倍工資的,其加付的一倍工資不應計入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計算基數。
5、在勞動仲裁或訴訟步伐中,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劃定,請求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的,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不予支撐。
6、因為原勞動部制訂的《違背和解除勞動條約的經濟賠償設施》(勞部發〔1994〕481號)尚未被修正或廢除,是以勞動者因追索勞動待遇請求用人單位領取25%的經濟補償金,或因解除勞動條約要求用人單位支付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仍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7、勞動條約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事情,用人單位跨越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條約的,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劃定,向勞動者領取雙倍人為。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
8、用人單位未提早三十日關照勞動者勞動條約到期終止,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劃定領取賠償金的,不予支撐;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按照《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每延遲一日支付一日工資賠償金的,應予支持。
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經濟補償金的給付規范自行殺青的和談,如商定的給付規范低于法定規范,勞動者支付后,又在仲裁時效內注意權力,請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部分,應予以支撐。但如果用人單位在協議中已明確告知勞動者相關法律或政策規定的標準,勞動者明確表示放棄權利,對其主張則不應予以支持。
11、《勞動合同法》實行后,用人單位未按本市劃定的險種為勞動者創建社會保險瓜葛,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條約并請求用人單位領取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撐,但經濟補償金領取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起開端計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12、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勞動者辦理了本市戶口,兩邊據此商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因為該商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劃定,是以用人單位以兩邊約定為根據請求勞動者領取違約金的,不該予以支持。如確因勞動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
因用人單位的錯誤而使檔案拖延移轉,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補償喪失,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肯定補償額時,勞動者因其檔案失落而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損失的,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受損情況酌情確定賠償數額,一般不超過六萬元。以上就是深圳勞動法律師為您講解的經濟賠償金明細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咨詢深圳勞動法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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