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內的薪資管理問題研究更是每個中國企業內部員工進行關注的問題,許多人想問“如果因疫情的原因,長期不工作,薪資還會發嗎?或者其他公司會因疫情期內上班時間以及減少學生就會減少薪資嗎?”相對于以上分析問題看法律對于如何規定的?深圳勞動法律師為您解答。
一、關于薪酬發放問題
1. 如何支付被隔離和患病工人的工資
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甲級傳染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或者該地方特定區域的工作人員可以實施檢疫措施,接到檢疫報告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立即決定是否批準。
上級領導人民對于政府可以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技術措施的人民需要政府部門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共和國政府企業應當對被隔離人員學習提供一個生活質量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時間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國家機關決定并宣布。
由上述相關條款分析可知,因排除患病嫌疑而隔離,導致的暫時沒有離開企業工作人員崗位等情況。此時,工資福利待遇計發,應當通過采用“視作出勤”的規則。故,該情況下,勞動者被隔離期間用人部門單位應按“正常進行勞動”計發工作提供報酬。
對于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治療的勞動者,一旦被確診,“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則應當按照病假進行處理,由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病假工資。
根據勞動部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職工在工作中生病或未受傷的,在規定的醫療期間,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用。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二、企業是否可以減少工作為由減少員工的工資?
首先需要明確自己一點,降薪是典型進行修改勞動合同的行為,若是一個企業不經協商單方向宣布降薪,勞動者可以通過主張未能得到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提出中國勞動仲裁。
但是,在人社部《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中規定: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因素導致社會生產管理經營困難的,可以同時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相應調整公司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比較穩定提高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經濟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企業進行停工停產在一個基本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法律規定的標準要求支付職工工資。超過自己一個員工工資支付發展周期的,若職工工作提供了正常生產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基本沒有發展提供一個正常進行勞動的,企業管理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綜上所述,受疫情影響,企業困難重重,首先,應穩定就業,不容易下崗職工。可以通過調整工資、崗位輪換、減少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但必須充分與勞動者達成共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深圳勞動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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