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勞動合同應包括以下條款:1。用人單位名稱和法定代表人;2.工人姓名;勞動合同期限;3.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4.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勞動報酬;5.社會保險;6.職業危害保護等。關于社會保障勞動合同應包括哪些條款,深圳市勞動合同律師為您回答。
一、社會保障勞動合同應包括哪些條款?
1.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1)用人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2)員工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
(9)法律、法規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福利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二、勞動合同的作用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
2.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根據本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人經濟組織、機構、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成為單位成員,承擔一定的工作類型、崗位或崗位,遵守單位內部勞動規則等規章制度。
3.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提供的數量和質量,及時安排勞動者工作,并根據勞動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確保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三、勞動合同的主要特點
1.勞動合同主體具體。
2.勞動合同的內容具有勞動權利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
3.勞動對象單一,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承諾、有償、雙務合同的特點。
5.勞動合同常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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