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勞動者的重要權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也有法律義務及時、全額地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尋求以下法律途徑解決:一是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終止勞動關系,要求經濟補償;二是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三是向社會保障機構報告,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障金。
深圳勞動法律師答解:
首先,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終止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終止勞動合同:(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包括未繳納或者未全額繳納的,不僅可以終止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公司不向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障金,勞動者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并申訴經濟補償金。這是保護其權利的一個很好的方法。
只要單位有這樣的不付款或遺漏付款的行為,勞動者就可以向勞動監督旅或勞動仲裁申訴,主張其合法權益。
(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終止勞動關系,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2)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的,可以要求繳納社會保險。有些公司還沒有簽訂合同,這也是違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3)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以上三倍以下的直接罰款。
如果用人單位不為您購買社會保障,您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督部門或社會保險機構或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投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單位有義務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并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單位從工資中扣除。
其次,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障金,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第一條:(5)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機構不能補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糾紛。例如,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的,勞動者生病時應當由醫療保險承擔的部分,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失業保險損失,甚至地方法院判決支持養老保險損失。
?最后,向社會保障機構報告,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障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王與公司勞動與公司勞動糾紛申請再審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暫行規定,社會保險費屬于社會保險費征收部門的法律責任,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自欠款之日起每天收取1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以上三倍以下罰款。社會保障支付后拖欠的社會保障資金進入工人的社會保障賬戶,最終工人受益,但在實踐中,許多工人并不重視這一權益。
公司不為工人購買社會保障,工人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審計辦公室提出投訴和報告。這是最直接、最有效、最有效的方式。勞動部門不受理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收集工資卡、工資表和勞動合同證明。深圳勞動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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