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2002年1月,王加入廣東某建筑裝飾有限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按時參加社會保險。公司表示,雙方于2015年9月協商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當時,公司一次性支付工資后,王從2015年10月起就沒有再上班。
雙方協商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王口頭要求公司繼續購買社會保障,并承諾自行承擔相關費用。自2015年10月起,公司已按正常流程向王支付社會保障費至2020年12月。
王說他的月薪是1.5萬元;公司自2015年5月起拖欠工資。2021年2月18日,王向廣東某建筑裝飾有限公司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終止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理由是公司沒有提供勞動條件。
隨后,王要求公司補發2015年5月至辭職期間拖欠的工資,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總額為1954660元。公司認為王自2015年10月以來沒有工作,自愿辭職,公司不需要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
爭論焦點
1.如果員工不上班,請單位繳納社保。單位應向員工支付工資嗎?
2.找沒有勞動關系的單位繳納社保,單位和個人有哪些風險?
法院判決
廣東某建筑裝飾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支付王某2019年3月至2021年2月工資差額227768.77元。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為196741.4元。
員工與公司口頭約定終止勞動關系,后續只繳納社保。
公司空口無憑,免費繳納社保,還要補發工資離職補償。
遵紀守法很重要,依法辦事很重要!
深圳市勞動律師分析
第一,員工與單位約定不上班,單位是否不需要支付工資或繳納社保?
在我們提供法律服務的實踐中,我們遇到了一些企業,由于人員過剩,如果企業主動解雇員工,擔心支付賠償金,所以有些員工不需要上班,企業繼續為他支付社會保障。另一種情況是,一些員工實際上已經辭職,不辦理辭職手續,請企業幫助他支付社會保障金,社會保障費用由他個人承擔。
正如上述情況所說,該單位真的不需要支付工資嗎?該單位真的不需要承擔支付社會保障的責任嗎?該單位和老板只是考慮了理想的一面。雖然員工沒有來上班,但這并不意味著雙方已經終止了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終止之前,該單位仍需承擔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如支付工資。保險支付,員工通常不來上班,不提供勞動,單位不需要支付工資,所以不工作單位不能一直默認,應及時處理事假或曠工,否則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可以承擔支付工資、支付社會保障的責任。就像上述情況一樣,一審和二審單位反復解釋說,王自2015年10月以來沒有工作,最終法院仍然沒有支持單位的要求。
第二,找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單位繳納社保,對單位和個人有什么影響?
最近我們服務單位,遇到朋友請幫助支付社會保障,因此我們提供了明確的答復,沒有事實勞動關系,支付社會保障行為不可靠,?輕給單位帶來損失和不必要的麻煩,嚴重支付單位和個人,將涉嫌違法犯罪。
1.在雙方沒有實際勞動關系的情況下,虛構勞動關系,附屬單位支付社會保障是違法的,法律不允許這樣做。如果附屬公司支付社會保障金,從而騙取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障待遇,一旦社會保障部門發現,不僅處以2-5倍的罰款,金額較大,還可能涉嫌欺詐;
2.作為附屬單位,是朋友之間的幫助,或中介支付服務,不考慮違法因素。附屬社會保障不僅單位和個人必須支付被保險人自己的費用,朋友幫助欠人情,中介支付每月額外的服務費或手續費。
3.一旦發現附屬繳納的社保屬于無效繳費行為,可能是白繳,很有可能繳納的社保無法使用,那么你的錢就白繳了,沒有效果。
深圳市勞動律師回答員工自離公司不發工資違法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