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該農用車被慶陽市公安局長慶分局民警查扣。此后李志超退出盜油團伙,楊永翀叫來包柱柱加入,負責開井口防盜箱并接水龍帶放油,由被告人王鵬江從其與李宏偉的收油點借來一輛帶暗罐的吉AV-3601型藍色“小解放”牌客貨兩用車,七人于2008年8月21日晚在西137井組西21-022油井共盜竊原油作案2起,其他分工、銷贓地點方式不變,盜竊原油2、16噸,價值13016、16元。深圳律師為您解答一下具體的問題。
同年8月23日被告人王連恩與包柱柱在盜油后駕車銷贓途中被慶陽市公安局長慶分局民警查獲,二人棄車逃離。2008年9月,被告人李富偉、王連恩又以15000元購買一輛白色無牌照“金杯”面包車并在車上焊了暗罐,購車費用五人均擔。
被告人劉永剛聯系被告人田學茂購買井口防盜箱密碼,并聯系西峰采油二區管理三單元巡線工被告人郭波,讓其巡線時為作案提供方便。作案時由劉永剛等人在公路上放哨,其他分工、銷贓地點不變,自2008年9月至12月1日,以上八人繼續在西137井組西21-022油井盜竊作案73起,盜竊原油184、78噸,價值744440、87元。所得贓款,每次給被告人郭波、田學茂各200元,其余六人均分。
后該面包車被慶陽市公安局長慶分局民警查扣。綜上,被告人李富偉、王鵬江、田學茂盜竊作案各131起,5起未遂,共盜竊原油421、57噸,價值1952218、2元;被告人王連恩盜竊作案98起,4起未遂,共盜竊原油338、62噸,價值1674222、19元;被告人劉永剛盜竊作案73起,2起未遂。
盜竊原油184、78噸,價值744440、87元;被告人郭波盜竊作案41起,1起未遂,盜竊原油103、85噸,價值405369、66元。指控被告人李富偉、王鵬江、田學茂、王連恩、劉永剛、郭波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還指控,被告人王連恩于2007年11月的一天,將一輛被盜的“五菱”牌微型普通客車以8500元出售給鄢繼祖。其行為又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王連恩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撤銷緩刑數罪并罰。在實施盜竊犯罪中,被告人李富偉、王鵬江、王連恩有4起、被告人劉永剛有1起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
一審答辯情況被告人李富偉辯解:2008年1月至4月其未參與盜油作案,之后只參與了10起,“五征”車參與了2起;“正宇”車參與了2起;“小解放”車參與了1起;“金杯”車參與了5起。其不認識田學茂、郭波,只是聽李志超說聯系油田上姓田的買密碼,劉永剛和李志超聯系的是同一個人。
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系刑訊逼供所致,在慶陽市急救中心和人民醫院都看過傷。被告人李富偉的辯護人辯護認為,第一、被告人李富偉只參與盜油作案10起,在公安機關供述參與盜竊作案131起,系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刑訊逼供所致。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凡是采用刑訊逼供等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在盜竊作案中,作案車輛、工具并非李富偉所買,人員亦非李富偉召集,其不是組織領導者,只是望風、放哨,起了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減輕處罰。第二、本案六名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前后變化大,且相互矛盾,主要參與者李志超、楊永翀未到案,重要問題無法查清。根據規定,僅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它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及判處刑罰。
本案的證人均與本案及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并受到了外界的干擾,故其證言不具有真實性,不應被采信。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盜竊原油的數量及價值不準確,均為推算假設所得,無有效證據證明被告人盜竊了起訴書所指控數額的原油。長慶采油二廠2008年原油被盜的發案記錄只有5起,無證據證實丟失了起訴書指控數額的原油。
綜上,深圳律師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王連恩辯解:其只參與了9起盜油作案,“五征”和“正宇”車共參與了6起;“小解放”車參與了2起;“金杯”車參與了1起。11月5日其就被彬縣公安局抓走了。盜油時罐沒有裝滿。其不認識田學茂、郭波,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系刑訊逼供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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