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指處置傳染病防治的當局衛生行政部分的事情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認定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時,應區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與事情失誤的邊界。因事情失誤每每也會給國家和國民的好處造成重大損失,在這一點上與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相同之處。接下來就由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認定和懲罰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1、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設的罪名,是從1989年2月2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的規定,吸收改為《刑法》的具體規定的。1979 年《刑法》和單行刑法均沒有規定此罪名。
2、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構成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于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首先,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其次,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且情節嚴重。“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一、瀆職犯罪案件(二十)傳染病防治失職案(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指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
3、“情節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于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2款的規定,指: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范圍拍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
二、認定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應當注意的問題
1、關于罪與非罪的界限。“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是本罪的結果要件。行為雖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但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程度的,屬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
2、關于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主體不同:前者是特殊的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1款的規定,具體指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下列人員之一: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人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后者則是一般的國家工作人員。根據同一解釋第15條的規定,具體指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關于本罪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在于;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后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結果要件不同。前者是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戒者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并不包括有傳播危險,后者僅是為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還包括有嚴重傳播危險。(三)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刑事責任適用《刑法》第 409條的規定時,應當注意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適當的刑罰。以上就是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認定和懲罰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為您解答:什么是報復陷害罪? | 有意傷害罪中的輕危害、細微傷害、重傷害的有什么區別?深圳 |
什么是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是什么?聽聽深圳知名刑事律師對 | 法網恢恢,請勿以身犯險!深圳知名刑事律師講解搶劫罪的起訴 |
民間借貸訴訟中當事人捏造假借條,屬于虛假訴訟?深圳知名刑事 | 在公交車上遇到法律問題怎么辦?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為您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