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我們很多城市公交車以及司機沒到站進行堅決不停車?這是有教訓的!最近深圳知名刑事律師代理了一起類似的刑事案件,該院日前二審改判:被告沒有公交企業公司和廣州天河區住建局各要賠償19多萬元。
案件經過:
一天晚上,廣州的鄭老師帶著女兒上了N路公交車。大約1800時,公交車進入天河北路汽車站,在到達站臺前停下來,打開車門供乘客上下。 下公共汽車時,抱著女兒的鄭小姐沒有注意到車后門地上有一個人孔蓋塌了。 然而,他腳后跟掉進井蓋下面凹陷處,他倒在地上。 鄭老師發現她的腳不能動了,于是路人把她扶到路邊,救護車把她送到醫院。 事件發生后,林和街派出所在公交車上進行了錄像素材。 鄭小姐的傷勢后來被認定為9級殘疾。 程女士認為,巴士公司和市建局均有過錯,造成人身傷害,并要求公共交通公司和區房屋建設局共同賠償因醫療費用、護理費用及其他損失超過40萬元。
根據初審法院的酌處權,鄭女士被裁定對90% 的損害賠償負責,巴士公司和房屋管理局各自負責5% 的損害賠償。鄭女士就一審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令公交公司和住房局各承擔鄭女士損失的50% ,各賠償19萬多元。
二審法院指出,我國《合同法》規定:承運人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由于旅客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二審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認為,鄭小姐在下車過程中,并無明顯過失。公交管理公司可以作為一個專業客運服務機構,有義務將乘客安全地運往目的地,包括質量保證乘客信息安全下車。因此,公交集團公司在停靠站點時應當進行選擇網絡安全平坦的路面,讓乘客下車,即便是在站點,也應有所選擇,發現路面結構存在財務風險,應當如何規避,以保證乘客的安全。
在這種情況下,當車輛停車時,是傍晚,天空很暗,視線很差,鄭老師抱著一個孩子下了車,在這種情況下,鄭老師下了車是因為路面不平造成的傷害,不能歸咎于乘客。 而司機在橋上的車輛,借助燈光,容易清晰地觀察到道路狀況,完全能夠檢測到危險的存在,因此公共交通公司是有過錯的。
律師辯稱,住房當局有責任管理其管轄范圍內的道路,它本應及時發現道路缺陷并及時修復,以確保行人的安全。房屋委員會沒有及時修復倒塌的沙井蓋。此外,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 “兩人以上分別實施造成同樣損害的侵權行為,如果可以確定責任大小,應當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責任大小難以確定,應當平等承擔責任。”二審法院認為,公交公司未按交通規則停車,天河區房管局未修復坍塌的井蓋造成損壞。公交公司和住房局分別承擔鄭小姐傷殘損失的百分之五十,即兩名被告分別賠償原告十九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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