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用于個人用途,從事違法活動,或挪用公款用于牟利活動,或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三個月以上不歸還的行為。“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任命的在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接下來就由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挪用公款罪的現行立案追訴標準
1、在國有企業、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以及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指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 挪用本單位資金自用、貸給他人較多且三個月以上未還、較多且三個月以上未還的,或者從事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通過以上,歸個人信息進行一個營利組織活動的;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上,三個月以上未還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范圍內,確定本地區實施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2、調整了侵占罪的立案標準為了保證執法的統一,改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不一致的情況,《立案標準》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進行非法活動的;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屬于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之間,超過3個月未還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范圍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挪用公款歸個人信息使用的含義明確界定
根據國家最高發展人民對于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中國執行(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相關規定)若干重大問題的解答》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主要使用或給其他人已經使用。挪用公款后,為私利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公款給企業社會事業建設單位、機關、團體學習使用的,應視為挪用公款歸個人需要使用。《解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數據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研究使用情況或者給他人設計使用。挪用公款給私有網絡公司、私有中小企業管理使用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戶使用。許多人認為,這樣一個規定就意味著挪用公款給非私有經濟單位產品使用的,就不可能構成挪用公款罪了。
三、挪用公共資金從事非法活動的起訴標準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對社會有害,刑法對挪用公款的數額和時間沒有限制。 這是否意味著,在司法實踐中,挪用公款進行個人非法活動,無論數額大小,都是犯罪? 這并非沒有爭議。 有一種觀點認為,挪用公款是為了個人使用和非法活動,立法中沒有規定數額過大。 因此,只要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就可以作為犯罪處理。 挪用公款數額較小,但挪用公款從事嚴重非法活動或犯罪活動的,也應構成犯罪。 另一種觀點認為,盜竊罪、詐騙罪對社會危害較大,都有較大的局限性,挪用公款罪對社會危害較小,沒有一定的局限性,立法上不一致。 因此,認為挪用公款應當由個人進行非法活動的人,應當有數額限制,不得以數額為限,也不得以數額為限。
我們認為,后一種觀點與挪用公款罪的本質是一致的。挪用公款罪雖然屬于個人的違法行為,但它反映了挪用公款罪的社會危害性,但這只是其中的一個方面。實際上,挪用公款的社會危害主要在于挪用公款的數額和時間長短。因此,挪用公款不屬于個人的違法行為,不論挪用的數額多少,都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挪用少量公款,甚至挪用數十元、數百元賭博、行賄等非法活動,不得構成犯罪。因此,在挪用公款從事非法活動的情況下,即使法律沒有規定數額,在實際發現和處理挪用的數額時,也應適當考慮到這一數額。為此,《標準》規定,涉嫌挪用公帑作個人用途的人士,必須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才可立案。以上就是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知名刑事律師排名網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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