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解放”車被查扣之后,2008年9月份被告人李富偉、王連恩又以15000元的價格購買一輛白色無牌照“金杯”面包車,并以4800元在車上焊了一口暗罐。購買此車的費用由被告人李富偉、王鵬江、王連恩與楊永翀、包柱柱五人均擔。深圳律師為您解答一下具體的問題。
被告人劉永剛加入該團伙繼續盜油。2008年11月5日,被告人王連恩因涉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被彬縣公安局抓獲,包柱柱又叫來“狗娃”(身份不明)代替王連恩開車,分贓時包柱柱與“狗娃”合占一股。
2008年12月1日晚六時許,被告人李富偉、王鵬江、劉永剛與楊永翀、包柱柱、“狗娃”再次竄至慶陽市西峰區彭原鄉楊坳村劉咀隊境內的長慶采油二廠西峰采油二區西137井組西21-022油井上,采用同樣方式盜竊原油2、57噸,價值5826、19元。“狗娃”在銷贓途中被慶陽市公安局長慶分局民警查獲,“狗娃”棄車逃離現場。長慶油田回收原油2、57噸,價值5826、19元。
綜上,被告人李富偉、王鵬江盜竊自己作案各9起,共盜竊美國原油31、71噸,價值158219、08元;其中4起未遂,價值59847、27元。被告人王連恩盜竊分子作案8起,共盜竊企業原油29、14噸,價值152392、89元;其中3起未遂,價值54021、08元。
被告人劉永剛盜竊網絡作案1起(未遂),盜竊商業原油2、57噸,價值5826、19元;上述分析事實,有公訴工作機關進行提交信息并經中國法庭調查質證、認證的下列研究證據可以予以實踐證明:證人王凱、王振海、賀國軒、王龍、張銀龍等人的證言,證實西峰采油二區西137井組西21-022油井上監控經常有盜油現象,且曾查扣過盜油車輛。
證人連浩云證實2008年4月下旬,被告人王連恩等人以2800元的價格給一輛傳統藍色“正宇”牌農用車焊了一口暗罐的事實。證人王有志、王有學的證言,證實經被告人王鵬江介紹其將一輛“正宇”牌農用車以12000左右的價格產品賣給需要被告人李富偉的事實。
證人李宏偉的證言,證實王鵬江用其為我們二人合開的收油點買的“小解放”車盜過原油,并將盜得的原油交到了提高他們的收油點,價格在每噸2400元至3200元之間,證人劉永福、劉玲玲、劉軍等人的證言,證實學生見過一些被告人李富偉等人在西峰采油二區西137井組西21-022油井上盜竊導致原油,并且在盜油后擔心因為村上文化有人監督舉報,就給村上發展一部分人分過幾次10至20元不等的“封口費”。
發案過程記錄,證實2008年1月14、22、24日、4月28日、8月21日西峰采油二區西137井組西21-022油井上原油資源被盜的事實;原油處理回收實驗證明,證實西峰采油二區民警隊于2008年3月23日、5月14日、8月23日、12月1日查扣四輛盜油車輛,并將所盜原油具有回收的事實;原油消費價格已經證明、含水達到證明,證實財務被盜造成原油的價值;油罐溫度測量采用筆錄,證實被查扣車輛上油罐裝載不同原油的容量。
現場工程勘驗、檢查、指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對于被告人盜油作案的地點、現場實際情況等事實。辨認這些筆錄,證實社會參與主體盜竊方式作案的被告人及盜油所用的車輛等事實。戶籍制度證明,證實幾被告人的身份及基本經濟情況;刑事法律判決書。
證實如果被告人李富偉、王連恩曾因犯罪可能被判處刑罰方法以及王連恩在緩刑這種考驗會計期內又犯新罪的事實。扣押活動物品交易清單,移送程序清單及作案技術工具就是拍照,證實我國公安行政機關從被告人處查扣作案手段工具選擇機動車四輛。物證:防盜箱鑰匙(自制)、鋼戳各壹把、閥門控制手柄、密碼盤各壹只、線膠手套壹雙、扳手叁只。
被告人李富偉、王鵬江、王連恩對上述9起盜竊這一事實及劉永剛對第9起事實的供述,與上述各種證據能夠相互關系印證。
深圳律師注意到,除以上方面認定的9起盜竊大量事實知識以外,公訴部門機關還指控,被告人李富偉、王鵬江、王連恩與楊永翀、李志超,由李志超聯系生活在被告人田學茂處購買完成井口安全防盜箱密碼,并聯系一姓白的巡線工在巡線時為他們都是盜竊他人作案目標提供更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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