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被告人在作案起數的供述上相互矛盾,存在偵查人員刑訊逼供的問題。與被告人郭波一同上班的三名工人在被告人郭波被抓后突然離崗,應查清是否與本案有關。應查清本案姓白巡線工的身份。被盜原油數量的認定缺乏充分的證據證實。深圳律師為您解答一下具體的問題。
公訴機關出示的電話記錄不能反映被告人郭波與任何一個人聯系過,劉永剛在庭審中亦講到沒有給郭波支付過分文好處費。綜上,應該對被告人郭波作出證據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經審理查明(一)盜竊的事實1、2008年1月14日,被告人李富偉、王鵬江、王連恩伙同楊永翀、李志超(后二人另案),以13200元的價格購買一輛甘NJ12-61310號的藍色“五征”牌農用車(車上帶有一容積為4、67噸的暗罐)為作案工具,商議由李志超聯系油田工人提供幫助。
在慶陽市西峰區彭原鄉楊坳村劉咀隊境內的長慶采油二廠西峰采油二區西137井組西21-022油井上,由被告人李富偉、王鵬江、楊永翀在公路上放哨,李志超打開井口防盜箱并從井口閥門上外接水龍帶至農用車所載的油罐內盜油,被告人王連恩駕駛“五征”農用車至慶陽市西峰區彭原鄉下莊村王鵬江與李宏偉合開的收油點銷贓。
當日共盜得原油4、43噸,價值22141、42元。獲贓款7000余元,扣除李志超支付油田工人的1000元,剩余款項由李富偉給參與人均分。2008年1月22日,被告人李富偉、王鵬江、王連恩伙同楊永翀、李志超,采用同樣手法,在慶陽市西峰區彭原鄉楊坳村劉咀隊境內的長慶采油二廠西峰采油二區西137井組西21-022油井上,盜得原油4、43噸,價值22141、42元。
獲贓款7000余元,扣除李志超支付油田工人的1000元,剩余款項由李富偉給參與人均分。2008年1月24日,被告人李富偉、王鵬江、王連恩伙同楊永翀、李志超,采用同樣手法,在慶陽市西峰區彭原鄉楊坳村劉咀隊境內的長慶采油二廠西峰采油二區西137井組西21-022油井上,盜得原油4、43噸,價值22141、42元,獲贓款7000余元,扣除李志超支付油田工人的1000元,剩余款項由李富偉給參與人均分。
2008年3月23日晚,上述五人在同一地點盜油作案后,被告人王連恩與李志超在駕車銷贓途中被慶陽市公安局長慶分局民警查獲,被告人王連恩與李志超棄車逃離現場。長慶油田回收原油4、47噸,價值22193、55元。“五征”牌農用車被查扣之后,被告人李富偉、王鵬江、王連恩及楊永翀、李志超于2008年4月下旬以12000元的價格從王有學處購買了一輛甘NJ12-19521號藍色“正宇”牌農用車,并在車上焊了一口暗罐。
2008年4月28日,被告人李富偉、王鵬江、王連恩伙同楊永翀、李志超,采用同樣手法,在慶陽市西峰區彭原鄉楊坳村劉咀隊境內的長慶采油二廠西峰采油二區西137井組西21-022油井上,盜得原油3、53噸,價值18931、39元。獲贓款7000余元,扣除李志超支付油田工人的1000元,剩余款項由李富偉給參與人均分。
2008年5月14日晚,上述五人在同一地點盜油作案后,被告人王連恩與李志超在駕車銷贓途中被慶陽市公安局長慶分局民警查獲,被告人王連恩與李志超棄車逃離現場。長慶油田回收原油3、53噸,價值18811、37元。藍色“正宇”牌農用車被查扣之后,因李志超未按約定給姓白的巡線工人分錢,與被告人李富偉、王鵬江等人產生矛盾,李志超退出盜油團伙。
后楊永翀叫來包柱柱(另案)參與,被告人王鵬江從其與李宏偉合開的收油點借來一輛帶暗罐的吉AV-3601型藍色“小解放”牌客貨兩用車繼續盜竊原油。2008年8月21日晚六時許,被告人李富偉、王鵬江、王連恩與楊永翀、包柱柱竄至西137井組西21-022油井上,由包柱柱負責開井口防盜箱,并從井口閥門上外接水龍帶至車上所載的油罐內盜油,其他分工、銷贓地點不變。
深圳律師注意到,當晚共盜竊原油2、16噸,價值13016、16元。2008年8月23日晚,上述五人在同一地點再次盜油作案后,被告人王連恩與包柱柱在駕車銷贓途中被慶陽市公安局長慶分局民警查獲,被告人王連恩與包柱柱棄車逃離現場。長慶油田回收原油2、16噸,價值13016、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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