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富偉,基本情況略。1990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原西峰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1991年3月6日刑滿釋放;1993年1月11日因犯搶劫罪,被原西峰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9月刑滿釋放。深圳律師為您解答一下具體的問題。

又因涉嫌犯盜竊罪,2009年3月11日被慶陽市公安局長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環縣看守所。辯護人田育佳,甘肅北斗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人王連恩,基本情況略。1997年1月10日因犯盜竊罪,被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006年9月28日因犯盜竊罪,被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000元;2009年3月13日因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被陜西省彬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又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09年8月26日被慶陽市公安局長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合水縣看守所。被告人王鵬江,基本情況略。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09年8月26日被慶陽市公安局長慶分局取保候審。辯護人袁治業,甘肅泰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永剛,基本情況略。因涉嫌犯盜竊罪,2009年3月11日被慶陽市公安局長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環縣看守所。被告人田學茂,基本情況略。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09年3月13日被慶陽市公安局長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環縣看守所。
辯護人呂民國,甘肅隴鳳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人郭波,基本情況略。2009年3月13日被慶陽市公安局長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環縣看守所。辯護人馬紅兵,甘肅北斗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檢察院以慶西檢刑訴字(2010)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富偉、王鵬江、田學茂、劉永剛、郭波犯盜竊罪,被告人王連恩犯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朝霞、呂春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富偉及其辯護人田育佳、被告人王連恩、被告人王鵬江及其辯護人袁治業、被告人劉永剛、被告人田學茂及其辯護人呂民國、被告人郭波及其辯護人馬紅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12月被告人李富偉、王鵬江、王連恩與楊永翀、李志超(二人另案)等人預謀在慶陽市西峰區彭原鄉楊坳村劉咀隊境內的長慶采油二廠西峰采油二區西137井組西21-022油井上盜竊原油作案。商定由李志超從西峰采油二區管理三單元被告人田學茂處購買井口防盜箱密碼,并聯系一姓白的巡線工在巡線時為他們盜竊作案提供方便。

五人以13200元購買一輛甘NJ12-61310號藍色“五征”牌農用車為作案工具。從2008年1月至3月,上述七人共盜竊作案40起,盜竊原油178、42噸,價值890281、59元。作案中,由被告人李富偉、王鵬江與楊永翀在公路上放哨,李志超用自制的鑰匙打開井口防盜箱并從井口閥門上外接水龍帶至油罐放油,由王連恩駕駛該農用車至西峰區彭原鄉王鵬江與李宏偉的收油點銷贓。每次銷售所得贓款7000余元,每周給被告人田學茂500元、給姓白的巡線工500元,余款李富偉等五人均分。

深圳律師了解到,2008年3月23日晚王連恩、李志超在盜油后駕車銷售途中被查獲,二人棄車逃離,“五征”車被查扣。之后,被告人李富偉、王鵬江、王連恩與楊永翀、李志超五人又于2008年4月下旬以12000元購買一輛甘NJ12-19521號藍色“正宇”牌農用車,并焊了一口暗罐,從2008年4月底至5月14日,上述七人繼續在西137井組西21-022油井盜竊作案,分工、銷贓地點、分配方式不變,共盜竊作案16起,盜竊原油56、62噸,價值301968、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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