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辯護法律咨詢 一、強奸罪量刑研究現狀及其發展方向
第一,目前我國刑法理論比較注重強奸罪的定罪研究,量刑研究較少。筆者在研究強奸罪的量刑期間,翻閱多本法學著作、查找相關論文,發現多是影響定罪的犯罪構成和犯罪情節方面的論述,對于量刑規則和定罪與量刑之間關系的論述十分有限。然而罪行均衡的實現,需要對量刑進行深入研究,但是現階段理論界對于該罪名的研究則更趨向于定性,而非定量。
刑法的內容包括定罪和量刑兩個方面,二者在刑法理論和實踐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指出,刑罰的本質
不是報復,罪行對稱才是使刑罰發揮最佳效能的策略①。由此可見,只有通過刑罰體系以及定罪與量刑之間關系的研究,才能夠真正實現刑法懲罰犯罪的立法目的。
量刑研究多限于單獨的量刑情節,未能實現量刑研究的體系化。例如,強奸罪的五種法定刑升格條件中的“公共場所”“當眾”含義的解釋,“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原因范圍的限定等量刑情節的研究,都主要集中在定性方面,缺少對量刑體系的闡述。
然而,刑法理論的研究是為了更好的指導實踐,單獨量刑情節的研究使得研究范圍局限于一些常見的犯罪情節,這種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研究方式,難以應對實踐中千變萬化的犯罪情節,如何選擇準確的量刑區間考驗著司法者的智慧。我們也看到,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會出現的一些同案不同判、量刑畸輕畸重的案件,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熱點,量刑結果能否實現罪刑均衡直接影響著法律的權威。
強奸罪研究的不斷豐富,為量刑規范化究打下了基礎。
強奸罪在中國的發展中古今異同。從定罪上來看,《大清律例》中規定,只有在強暴者使婦人不能掙脫并且有人知曉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強奸罪,如果婦女在被強暴的過程當中,開始反抗,后來放棄反抗使得強奸行為得逞,對于強暴者則不按照強奸定罪。現行刑法規定,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行為,并在侵害法益方面采取了違背婦女意志說。我國關于強奸罪的規定實現了從古代不利于保護婦女權益到有利于維護婦女權益的轉變。近幾十年,隨著人們對女性性自主權重視程度的不斷增加,制度和法律方面的保護也更加完備,女性被害人更愿意選擇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從量刑情節上來看,古今法律規定出現了根本性的轉變。例如《大清律例》中規定,如果不是在強奸的時候抓獲了強奸者,對強奸者不定罪處罰;如果被強奸的婦女懷孕了,被強奸的婦女雖然有證據證明自己是被強奸后懷孕,但是卻無法證明是奸夫所導致的,則對被強奸懷孕的婦女判處刑罰。這種不利于被害人的法律規定源于時代的認知與社會的文明程度,很難想象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會出現類似的規定,對于因強奸而導致懷孕的婦女現代法律給予的是保護而不是懲罰。現行有關規定已經將強奸致人懷孕作為了一項量刑情節,在強奸罪的量刑上對該犯罪結果進行考量。
深圳刑事辯護法律咨詢 在世界范圍內,強奸罪的研究也呈現出不斷發展的趨勢作為判例法國家的美國,通過立法和判例進行犯罪情節的發展,對強奸罪的定罪情節實現了從不利于女性到有利于女性控訴的轉變②。日本通過刑法典和單行刑法等方式對強奸罪的定罪與刑罰形成了系統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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