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辯護律師 案例1構成強奸罪,案例2不構成強奸罪。
案例1中,甲以惡害(殺害乙的兒子丙)為要挾,迫使乙不敢反抗,應當被認定為法條中“的脅迫”,因此構成強奸罪。
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行奸淫的意圖。既可以直接對婦女進行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威脅,如持刀脅迫,也可以以非暴力進行威脅,如以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脅迫。
《強奸罪中脅迫程度的認定標準》
案例2甲乙若為夫妻,則不構成強奸罪,若非夫妻,則構成強奸罪。
一般情況下,婚內強奸不會被認定為犯罪。但是如果系非法婚姻關系或者己經進入離婚訴訟程序,婚姻關系實際已處于不確定中時,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則可以被認定為犯罪。
典型案例:白俊峰強奸罪一案:丈夫強奸妻子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
被告人白俊峰和被害人姚某某在1994年結婚,但結婚之后兩人感情并不好且多次發生口角,為此妻子姚某某在1995年2月27日回娘家居住并向白俊峰提出離婚要求,但經過村委會的調解后,雙方并未就離婚達成協議,原因是雙方就彩禮退還問題起了爭執。
5月2日晚8時許,白俊峰來到姚家找姚某某索要彩禮,雙方約定,次日找中間人解決,后白俊峰回家。晚上10時許,白俊峰再次到姚家,姚某正在脫衣服上床睡覺,白俊峰見狀,亦脫衣服要住在姚家。此時姚某從被窩里坐起來想穿衣服,白俊峰將她按倒,想要與其發生性關系。姚某不允,與白俊峰廝打,白俊峰遂騎在姚某身上,強行與姚某發生性關系。
負責審理該案的義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白俊峰在與姚某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強制的手段,強行與姚某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因此白俊峰被判決無罪。
在研究本案時,最高人民法院的研究人員認為,被告人白俊峰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的理由是, 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構成強奸罪的必備法律要件。雖然婚內夫妻兩人性行為未必都是妻子同意,但就社會危害性而言以及家庭倫理方面而言,與強奸犯罪中的“違背婦女意愿”有本質的不同。
強奸的本質是對婦女性自主權的侵犯。然而,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合法的婚姻,產生夫妻之間特定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間對等人身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內容。雙方自愿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
因此,如果在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不顧妻子反對,采用暴力與妻子強行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不屬刑法意義上的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進行性行為,不能構成強奸罪。
深圳刑事辯護律師 當然,如果系非法婚姻或已經進入了離婚訴訟程序,婚姻關系實質上處于不確定之中,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發生性行為,則可以被認定為強奸罪。
你好,我是受害人,二十多年有一樁強奸案 | 您好,我們家人二級殘疾,被強奸了,這種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