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是擴展還是類推,應根據公眾的接受程度來判斷,是否會侵犯國民的預測概率。如果解釋結論為公眾所接受,則意味著它不超出公眾預測可能性范圍;如果公眾對解釋感到特別驚訝,則通常表明解釋超出了普通人可能預測的范圍。深圳律師咨詢網接下來為您講講具體的情況。
在日常生活中,一直有無形資產的概念,在這種情況下,將虛擬財產解釋為財產不會侵犯國家的預測可能性。另一方面,虛擬財產的概念已經為人們所熟知,在這種情況下,將虛擬財產解釋為財產,完全可以被人們所接受。雖然虛擬財產在產生之初就被視為財產可能屬于類推解釋,但這種解釋不再是類推解釋。
可以說,在使用虛擬財產概念的同時,不使用虛擬財產概念,財產犯罪的客體不是財產,而是財產。事實上,在我國刑法中,財產與財產是沒有區別的。例如,《刑法典》第64條規定:"罪犯違法所得的所有財產均應收回或責令退還。沒收用于犯罪的違禁品和個人財物。
沒收的財物和罰款,上繳國庫,國家不得挪用或者處分。當然,“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一切財產”包括狹義財產以外的財產和財產利益。不可能只追回狹義上的財產,而不追回財產利益;其中“所有財產”均為財產的理解,與后面“應及時歸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的說法一致。
“個人財產犯罪”還包括狹義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利益。又如,刑法第224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或者履行合同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大量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收到對方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跑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僅處罰款。
擔保財產不僅限于財產,還包括債權等財產權益。因此,雖然上一段的措辭似乎表明合同詐騙罪的對象是“另一方的財產”,但第(4)項的措辭肯定了財產和財產利益,包括索賠。由于刑法沒有嚴格區分財產和財產的概念,因此沒有必要區分虛擬財產和虛擬財產。
當然,承認虛擬財產是犯罪財產,并不意味著任何虛擬產品都是犯罪財產。虛擬財產的種類很多,如網絡游戲虛擬財產(如游戲賬號、武器、人物屬性、身份、等級、寵物等)、虛擬貨幣(如Q貨幣、百度貨幣、U貨幣等)、網絡賬號(如QQ號、EMAIL賬號、BBS論壇賬號、微博賬號等)、域名等,我們不需要定義虛擬財產的概念, 只要判斷案件中侵犯虛擬財產的行為人是否具有管理、轉讓和價值的可能性。
如果得出肯定的結論,則確認為財產;否則,即使確認為虛擬財產,刑法也不能確認為財產。例如,普通的QQ碼和EMAIL賬號雖然有管理和轉移的可能性,但沒有價值,在刑法中不能作為財產。因此,并非所有虛擬產品都是犯罪財產。筆者僅認為具有財產特征的虛擬財產是刑法上的財產。
將非法取得他人虛擬財產的行為視為財產罪是合理的,但存在可行性問題。換句話說,由于刑法規定了大多數財產犯罪數額,量刑取決于數額,如果不能計算虛擬財產數額,就不能將非法獲取虛擬財產的行為視為財產犯罪。目前,如何計算虛擬財產的價值已成為刑法和民法的共同課題。
關于虛擬財產價值的確定,有兩種觀點:一是虛擬財產價值的確定應基于玩家生產虛擬財產所消耗的成本(>時間、精力、金錢等)。二是根據虛擬財產本身的價值即市場交易價格來確定。"但是,如果不區分虛擬財產的類型以及虛擬財產的合法利益主體是用戶還是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就不可能采用同樣的方法計算虛擬財產的價值。
特別容易導致量刑不成比例的現象。例如,對于一般用戶持有的Q幣和游戲設備的價值判斷,不可能使用相同的方法。又如,行為人盜竊網絡運營商游戲幣數量,按照市場交易價格計算價值幾十萬元甚至幾百萬元的,處十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深圳律師咨詢網認為,這顯然是不可接受的,也可能是一些人反對承認虛擬財產為犯罪財產的原因。如果虛擬財產被認定為財產,導致被告的量刑不成比例,當然也有不當的一面。因此,筆者主張根據虛擬財產和法律利益的不同類型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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