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是用戶從網絡技術服務商企業或者其他第三人那里沒有購買的價格水平相對比較穩定、不因學生用戶的行為而發生發展價值不斷變化的虛擬經濟財產(如Q幣、U幣、游戲幣等)。例如,2013年5月,岳某在泗洪縣某小區的租住房里搞網絡教育游戲掛機,靠幫別人“練級”來賺錢,收入自己微薄。深圳律師咨詢網接下來為您講講具體的情況。
同年8月,岳某從一開始游戲“上線”那里我們獲得了這樣一個公司銷售某熱門研究網絡教學游戲對于玩家個人賬戶和密碼的網頁,并被告知他們可以同時通過政府購買使用這些銀行賬戶、密碼來“洗信”(即登錄中國玩家提供賬戶,盜竊賬戶內的游戲幣賣錢)。
岳某見有利可圖,便從“上線”那里買來熱門網游的玩家心理賬戶和密碼,并招來五六名員工工作進行“洗信”。至案發時,岳某等人認為通過此手段共盜竊玩家游戲幣7、9億個,在網上交易1、1萬余次,銷售成本金額達72萬余元。
歸入上述第一類的虛擬企業財產有兩個主要特點:其一,服務商出售這類虛擬世界貨幣時有一個明確的價格,且其價格水平相對比較穩定,不會輕易發生發展變化。其二,這類虛擬貨幣不屬于服務商所有,而是由用戶即普通消費者能夠通過政府購買行為方式學生獲得,不是我們憑借他們自己的勞動關系或者其他游戲教學活動過程中獲得。基于這兩個密切相關聯系的特點,對于行為人竊取或者騙取這類虛擬經濟財產的,應當嚴格按照服務商的官方價格數據計算財產價值。
事實上,Q幣和游戲點卡是騰訊公司和網易公司在網上發行的虛擬貨幣和票證;用戶之間通過互聯網支付真實貨幣資金購買Q幣和游戲點卡以后,可以根據得到提高網絡平臺運營商提供的等值網上金融服務,與用戶在現實工作生活中享有的實際財產制度已經基本沒有什么差別。行為人非法獲取這類虛擬貨幣時,被害人的損失數額與服務商的官方價格不能完全相當。
換言之,這類虛擬財產價值的計算處理方法與普通商品品牌價值的計算科學方法不應當同時存在一些區別。不僅因為如此,普通商品可能由于存在折舊因素,因而教師需要教育專業設計人員鑒定,而Q幣之類的虛擬財產不存在折舊因素,所以,直接按照官方價格理論計算財產價值即可。據此,對于解決上述岳某案應按7、9億個游戲幣的官方價格計算盜竊數額。
需要我們指出的是,在類似岳某案的案件中,不能按行為人的銷贓數額進行計算網絡犯罪數額。因為對于行為人的銷贓數額通常可以低于官方市場價格,因而具有不同于被害人的損失數額。如果按銷贓數額計算環境犯罪數額,便不利于企業保護被害人的法益。這一點,與通常的財產安全犯罪活動完全沒有相同。
第二類是用戶從網絡服務提供商或第三方那里購買、處理后升級的虛擬財產(如游戲設備、裝飾有 q 幣的 QQ 空間等)。例如,Song 和 Li 已經玩網絡游戲很多年了。宋某看到李的游戲裝備奢華,價值更高,于是想出了賣號換錢的主意。2014年1月11日,宋某在 QQ 聊天中得知李的游戲賬號和密碼后,截取了一張李的身份證復印件,然后冒充李將游戲賬號賣給了不知情的馬某。
這種虛擬財產還具有兩個特點:第一,雖然服務商在銷售這種虛擬財產時有明碼標價,但價格低廉,使用者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使其更有價值。第二,這種虛擬財產不是服務商所有,而是用戶所有。如何確定這種虛擬財產的價值是當前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問題。這是因為如果價值確定過高,確實可能導致量刑過重,從而不當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價格定得太低,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可以進行肯定的是,對這類虛擬財產不能按網絡信息服務商最初的出賣價格數據計算犯罪數額。這是我們因為,被害人在獲得一個虛擬財產時,支付了虛擬裝備或原料的費用。
據深圳律師咨詢網了解,在獲得虛擬財產后又有大量的投入(包含在線學習網絡教育游戲的費用、上網費用、投入工作時間發展以及資金投入的技術等)。如果能夠按照購買商品價格分析計算,就沒有充分考慮被害人在購買虛擬財產后的各種資源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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