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李和吳是夫妻,也是紅山村村民,都簽署了《紅山村村規民約》。紅山村是國家三級旅游景點,沒有門票。紅山村民委員會是紅山村情人堤河旁楊梅樹的所有人。它沒有為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費的楊梅采摘活動。2017年5月19日下午,吳在采摘楊梅時不小心從樹上摔了下來。吳受傷后,紅山村書記撥打120,但120輛救護車沒有到達,被告紅山村民委員會有醫務室,但醫務室沒有人員,紅山村村民王用車送吳到廣州鎮醫院治療,當天轉到廣州結合醫院治療,救援無效后,吳死亡。
除李外,吳的其他繼承人認為,紅山村每年都有大量的觀景人員爬楊梅樹。采摘楊梅,甚至搶劫,但紅山村民委員會充耳不聞,從未采取任何安全指導或管理安全風險預防措施,事故發生后,紅山村民委員會沒有及時和必要的救援措施,也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吳的死亡負責。因此,李和吳的其他繼承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了紅山村民委員會,要求紅山村委會承擔631346.31元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
1.紅山村村民委員會在本判決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賠償45096.17元;
2.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審判決:
1.撤銷一、二審法院判決;
2.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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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酒店、購物中心、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經理或者群眾活動的組織者未履行安全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八十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應當事先向游客解釋或者警告旅游活動中的下列事項:
(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和設備;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三)經營、服務場所、設施、設備不向游客開放;
(四)不適合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五)其他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妥善安排游客。
安全義務是過錯責任的責任原則。安全義務的主要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事物的安全義務,主要體現在儲存、維護和配備義務上。二是人的安全義務,主要反映了為參與社會活動的他人提供適當的人員,以防止外部侵權。但安全義務人的責任不得無限期擴大,其責任的前提是受害人在合理使用設施設備的過程中,因設施設備本身的安全風險或救援不及時造成的損害擴大。
在這種情況下,紅山村民委員會作為紅山村景區的經理,雖然有義務確保游客免受損害,但安全義務的確定應限于景區管理人員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紅山村景區是一個開放的景區,沒有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楊梅的活動。楊梅樹本身沒有安全風險。如果紅山村民委員會被要求包圍景區內的所有樹木。設置警告標志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顯然超過了善良管理人員的注意標準。從照顧公共財產的角度來看。從文明旅游的角度來看,村民或游客不得擅自爬樹采摘楊梅。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吳應充分預見爬楊梅樹采摘楊梅的風險,并自覺避免此類危險行為。因此,再審法院認為,紅山村民委員會已履行了合理的安全義務,沒有事先的過錯。事故發生后,紅山村民委員會主任李茂林及時致電120號碼尋求救援,再審法院沒有責任何后果。因此,紅山村民開車到達前沒有責任。
綜上所述,安全義務是一種有限的安全責任,在安全人員履行他們應該做的事情之前。事故發生后,安全人員將不再承擔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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