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再審就是人民法院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為了糾正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中的錯誤,按照上級人民法院的指令或者本院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或者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是人民法院審查當事人的申請認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進行審理。下面是深圳辯護律師整理的相關文章。
一、對涉外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是否有特別規(guī)定?
涉外民事案件的外國當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申請人為外國人的,應當提交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護照復印件,或者能夠證明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證件復印件;申請人是外國企業(yè)或者組織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其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上述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在國締結的有關條約規(guī)定的認證手續(xù)。
外國人、外國公司企業(yè)發(fā)展或者社會組織學生從中華人民民主共和國經濟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沒有履行我們中華全國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國際條約中規(guī)定的證明手續(xù)。外國人、外國技術企業(yè)文化或者其他組織的代表一個人在實現(xiàn)中華優(yōu)秀人民共和國境內簽署授權委托書的,應當可以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在人民法院法官見證下簽署,或根據環(huán)境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要求提交中華傳統(tǒng)人民共和國公正機構的公證書。
二、民事再審的條件是什么?
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之間缺乏相關證據可以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沒有交叉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不予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相關法律制度確有錯誤的;
(七)司法機關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司法人員不回避的;
(八)沒有法律代表或沒有有權參與法律程序的一方的身份而不參與法律程序,其理由不能歸因于他或她的訴訟代理人;
(九)違反法律規(guī)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作出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問題或者沒有超出訴訟服務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進行文書被撤銷制度或者設計變更的;
(十三)法官審理此案時,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法條提示:
《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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