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生效實施,其中詳細規定了直播帶貨相關法律問題。
如何種法律武器的幫助下,如何讓自己在購買有質量問題的產品時順利保護自己的權利?深圳有名的律師帶你來看看給購物者的法律提示?。
案例一
網絡名人作為運營商在直播中帶貨
網絡名人張在直播中向消費者推薦了一個玉吊墜,稱吊墜主要材料為優質雪棉玉,并反復承諾如果是水泡沫或共生材料將無條件退款。消費者陳女士直接在直播室花了5000元購買。收到吊墜后,發現實物與張在直播室的宣傳不一致,因此委托珠寶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機構稱上述吊墜材料為鈉長石生(俗稱水泡沫)。陳女士多次與張協商,要求退款和退貨,但張無視。因此,陳女士以張欺詐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三倍。
律師法律提示
在這種情況下,張既是經營者,也是廣告發布者。作為一名經營者,他利用自己的流量帶來商品進行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這構成了欺詐。因此,陳女士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她承擔三倍的賠償責任。同時,作為廣告發布者,張進行虛假宣傳,侵犯了陳女士的財產權益。陳女士還可以根據《廣告法》要求她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案例二
直播間工作人員帶貨,未標明實際賣家
雙11,一個精選的電子產品在線直播室開設了一個特殊的手機節目,當天銷售了數十個品牌的手機。直播室工作人員在向消費者推薦某品牌手機時表示,手機原價8999元,現價僅6999元,功能強大,原裝正品,并一再承諾直播室永遠不會銷售翻新機。消費者康先生非常興奮,立即在直播室下了訂單。然而,在收到手機并使用后不久,軟件閃回,無故關閉,電池無法蓄電。康先生送修理時,被告知手機是二手翻新機。康先生多次聯系直播室要求退款和退貨。直播室拒絕賠償,理由是它不是運營商,只是直播室的運營商。因此,康先生向法院起訴直播室,要求退款和退貨。
律師法律提示
雖然選定的電子產品在線直播室不是實際操作人員,但在整個直播過程中,其工作人員沒有提到產品的實際銷售人員,并多次承諾直播室永遠不會銷售翻新機,使消費者無法識別產品的實際銷售主體,因此在線直播室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直播室已經履行了標明實際賣家的義務,也不是所有人都不承擔賠償責任還需要確定綜合交易外觀、直播室與經營者的協議、與經營者的合作模式、交易流程和消費者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