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一家內燃機銷售維修部租了50畝地搞種植基地,后來征收方以違法建設為由,將基地強制拆除,過程中發現基地里養的藏獒死亡。維修部訴至法院請求賠償,藏獒的死因鑒定及市場價格評估成為難題。維修部稱該藏獒為中國純種藏獒A級獒,市場價格不菲。法院如何認定?今天,深圳辯護律師跟大家一起解讀這起案件。
西寧的一家內燃機銷售維修部,與當地某村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租賃該村土地50畝,準備在該村投資建設種植基地。維修部在項目登記備案后,沒有按照項目建設程序的要求辦理土地、規劃等相關手續便開工建設。
后城鄉規劃局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維修部未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擅自修建三個鋼結構、磚混結構溫棚,遂發函通知征收方依法查處并拆除該違法建設。2013年9月25日,征收方以違法建設為由將該種植基地強制拆除。后在強拆現場,出現了一條死的藏獒。
維修部訴至法院,請求賠償藏獒死亡損失xxx萬元。之后,征收方向法院申請對藏獒價值及死因進行鑒定,多處鑒定機構均答復不具備鑒定條件。
后經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物價認證局聘任的藏獒行業認證專家,依據國家農業部《藏獒》標準認證:該藏獒為中國純種藏獒A級獒;評定市場價格和交易價均為維修部起訴中所要求賠償的那個金額。
法院認為,維修部提交的購買收據、證人證言等能夠證明其曾以該價格購買過藏獒,強拆錄像的片段能證明強拆現場有一條死的藏獒,可以推定該藏獒的死亡與強拆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雖然不能足以證明該藏獒就是維修部確實花了上述金額購買的那條藏獒,但法院仍判決征收方酌情賠償藏獒死亡損失,具體金額約為上述專家所鑒定的市場價格的六成。
對此判決,維修部與征收方均上訴。青海高院認為,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并予以確認;一審法院推定該大型犬死亡與征收方的強制拆除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并無不當,征收方對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就該犬的價值,維修部提供的各種證據不足以充分證明該犬值那么多錢,維修部的舉證責任并未窮盡,經法院多次釋明,維修部亦未補充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基于公平原則,考慮到維修部的實際損失,一審法院按照普通大型犬的價值酌情判令征收方按照訴請額度約60%的賠償并無不當。青海高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此案,深圳辯護律師認為,征收方在實施強制拆除時,應當履行慎重的注意義務,對拆遷現場進行證據保全,并妥善轉移、保管被拆遷人財產,確保強制拆除不損害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深圳辯護律師表示:“本案中,法院確認征收方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故征收方對該違法行為造成的維修部合法權益的損害部分,包括藏獒死亡的相關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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