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武漢劉先生停在樓下充電的電動汽車被小偷看中,小偷在偷電池時意外觸電身亡。小偷的家人向劉先生索賠了20萬元,一分錢也不能少。最后,經法院調解,業(yè)主賠償了5萬元的精神損失費。劉先生說,他住在一個老社區(qū),業(yè)主的電動汽車停車更嚴重,每個人都這樣充電,觸電的原因,因為大雨,電池泄漏殺死了小偷。
小偷的家人向劉先生索賠20萬元。我真的不知道為什么。車主有責任確保偷車者的人身安全嗎?即使法院最終協(xié)調賠償5萬元,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我們需要問的是,車主為什么要賠償小偷的家人5萬元?
深圳著名律師分析
從法律上講,本案屬于一般侵權責任糾紛。判斷車主有侵權責任的,應當符合侵權的要素,包括過錯行為、損害后果、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個要素中沒有一個缺失,侵權責任也無法確定。
現(xiàn)在,小偷觸電的死亡似乎是一個嚴重的后果。但首先,車主劉先生有侵權行為嗎?車主亂停車,私自充電確實違反了社區(qū)制度,但這種情況不會侵犯小偷。如果小偷不偷電瓶車,他怎么能觸電呢?小偷偷竊是他的合法權利嗎?
這里最大的問題是,小偷的死亡與車主的充電沒有不可避免的因果關系。如果小偷不偷車,就不可能觸電,其他車主也在停車充電。為什么他們不負責,因為小偷沒有偷其他車主的電動汽車。如果我們必須調查因果關系,我說即使是上帝也應該負責——如果上帝沒有下雨,電動汽車可能不會泄漏,小偷也不會被電殺死。
劉先生對小偷的死并不構成侵權,即使劉先生有過錯,也與小偷的死沒有不可避免的因果關系。法院要求劉先生賠償5萬元,似乎更像是對小偷的同情,也實踐了近年來流行的窮人合理,弱人幫助道德,同情弱人的人類情感到極端,甚至產生了死人合理和死亡賠償,誤解了所謂的因果關系。
?類似案例
以鄭州著名的電梯吸煙死亡案為例,死者段家屬認為,如果楊沒有勸阻段吸煙,兩人不會爭吵,段不會死亡,所以楊勸阻和段死亡有因果關系,一審法院承認這種理解,命令楊賠償段損失。幸運的是,二審法院清楚地解釋了法律因果關系的含義——雖然楊勸阻段吸煙和段死亡的后果相繼發(fā)生,但兩者之間沒有法律因果關系,因此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最近,法院也有類似的判決:劉駕駛農用三輪車正常駕駛,被摩托車追尾,追尾司機曾醉酒,無證駕駛,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事故發(fā)生后離開現(xiàn)場劉承擔主要責任。劉被控交通事故,一審判處一年零三個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劉無罪,原因是劉的違法行為不是事故的必然原因,曾與劉駕駛的車輛相撞,當場死亡,因此重大事故不是劉的違法行為造成的,其行為不構成交通事故罪。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劉駕駛的車輛制動系統(tǒng),照明系統(tǒng)不合格,其行為當然也屬于非法駕駛,但上述違規(guī)行為并不是事故的不可避免的原因。碰撞發(fā)生后,劉繼續(xù)離開現(xiàn)場,這不是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也與受害人死亡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即使交警判斷劉有行政責任,也不等于有刑事責任。
回到本文開頭提到的武漢案,小偷觸電死亡不是劉先生亂停車的必然結果,而是小偷盜竊造成的事故,劉先生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小偷死得很窮,讓劉先生支付賠償金。這種賠償不會變成撫慰金或慰問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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