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住房擁有完善的設備,專業的物業管理,給人們一個舒適的住房環境,但社區的人有時可能不太了解物業,有時物業費糾紛,所以下一個大同法律網絡小邊將解釋一些法律知識圍繞物業費用。深圳著名律師為你分析下面案例。
案例1
自2016年以來,一家物業公司一直負責奉賢社區的物業管理。在此期間,業主王因鄰居擅自非法建設而深受困擾,并向物業報告。物業公司發出整改通知并向有關部門報告,但事情尚未解決。王認為物業公司沒有履行管理責任,所以他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該物業公司于今年3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支付物業管理費。
王認為,物業公司有責任維護社區秩序。對于非法建設,物業可以強制拆除,但尚未解決。我認為物業公司沒有履行管理義務,我不同意支付物業費。
物業公司認為,在收到王的報告后,公司一方面向非法業主發出整改通知,另一方面與居委會、住房管理局、拆遷辦公室等政府部門溝通,要求解決此事。公司已發出整改通知,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履行管理義務,業主應按合同約定支付物業費。
律師點評
按照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原則,物業公司為業主提供管理服務,業主應向物業公司支付管理費。社區非法建設、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等現象是公共秩序和公共事務管理的缺陷。物業公司收到投訴后,已采取積極措施,向非法建設業主發出整改通知。在勸阻無效的情況下,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證明已履行相應的通知和報告義務,物業公司無權強制拆除非法建筑,因此業主拒絕支付物業費沒有法律依據。
案例2
2017年9月,張在社區的電動汽車被盜并丟失。張認為,他的電動汽車被盜是由于社區物業管理公司的責任,所以他向物業公司索賠,但被物業公司拒絕。隨后,張要求以兩年的物業管理費抵消賠償,物業公司沒有回復。因此,從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張未支付物業費,被物業公司起訴法院。
由于張某無法證明其電動車因物業公司未履行約定義務而被盜,因此張某以此為由不支付物業費,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點評
業主以物品被盜為物業公司違約的事實,不足以構成根本性違約,從而完全免除業主的支付義務。因此,車輛被盜不能成為業主拒絕支付物業費的辯護理由。

案例3
2017年10月,李在奉賢區某社區購買了一套新房。合同規定,開發商交付房屋時,供水、排水配套設施齊全,與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網連接,納入城市供電網絡并正式供電。物業公司負責與業主對接和開放。2018年4月,開發商與一家物業公司簽訂了早期物業服務合同。2019年5月,李前往物業公司辦理收房等相關手續,發現房屋未開水用電。同日,李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此后,李在房屋未使用期間未支付物業服務費。
此后,物業公司以李未支付之前的物業服務費為由,拒絕辦理裝修手續,拒絕協助其開水、用電。經過多次協商,雙方失敗,李向法院起訴物業公司,要求物業公司連接房屋內的水電,賠償自收房之日起至實際開房之日止的物業服務費損失。
律師點評
本案涉及兩種法律關系。李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協議》,這是物業服務合同的法律關系。雙方對物業管理費的支付存在爭議,這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爭議。物業公司拒絕協助李為房屋開水用電,給李造成損失,這是侵權的法律關系。用水、用電權是保障公民幸福便利生活的基本權利。物業公司不得開水、用電、用氣或停水、停電、停氣,以促進一方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在本案中,購房合同規定,商品房交付時,應保證供水、排水設備設施齊全,社區開水、用電的實際責任人為物業公司。2019年5月,李向物業公司辦理交付手續后,物業公司拒絕為其開放用水,理由是未支付房屋空置期間物業公司的管理費,拒絕出具侵權信,拒絕出具供電工作,拒絕出具侵權信。李019年5月,李向物業公司辦理交付房屋交付手續后,物業公司應拒絕支付房屋公司的侵權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協助李開通房屋用水用電;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物業服務費支付標準,賠償李自收房之日起至實際開水用電之日止的物業服務費損失。
案例4?
社區102房主非法建造的玻璃天花板對社區安全構成了一定的隱患,因此馬先生拒絕支付物業費。在訴訟中,物業公司不能出示向行政機關投訴的相關證據,也不能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來處理。
因此,馬先生的日常生活受到影響,其安全保障受到很大阻礙,法院裁定馬先生酌情減交物業費。
律師點評
物業公司應制止違反公安、環保、裝修規范的行為,并及時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否則,業主可以行使缺陷履行辯護權,減少物業費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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