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楊在湖南省平江縣一個社區買了房子,并辦理了收房手續。同年,楊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此后,由于楊沒有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打電話催促支付,但楊拒絕支付物業費,因為他沒有真正搬進來。
2020年9月,物業公司向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起訴楊,要求楊支付物業費,并承擔近千元的違約金。
楊辯稱,房屋交付后一直閑置,既沒有裝修房屋,也沒有居住或使用,也沒有享受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因此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物業公司堅持,楊的房子雖然閑置,但物業公司仍為房屋安全、公共設施維護、社區整體綠化清潔提供服務。因此,楊應支付物業費并承擔違約金。
法院判決:業主應當按照合同支付物業費
經審理,法院認為楊作為業主,物業公司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楊提供物業服務。因此,當事人之間存在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楊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及有關規定向原告支付物業費。
楊辯稱,辦理入住手續后,他沒有實際居住,也沒有享受到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因此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也不應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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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判決楊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業費。
?支付物業費是業主應承擔的基本合同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經書面催促,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支付或者在合理期限內不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不享受或者不需要接受有關物業服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業服務是公共的,其價值在于滿足公共服務,提高整個生活環境的質量,最終反映在業主的個人服務價值上。物業管理費的組成包括清潔費、安全費、綠化費等,其中大部分仍然是所有業主的日常清潔設施,而不是所有公共設施的維護費用,而不是所有業主的日常維護費用。
根據《民法典》第九十四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人已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不接受或者不接受有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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