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時,微博上會有一段時間,某某女同學報告某某老師的性騷擾或性侵熱點。而事情的發展,很少有人能構成強奸罪,更多的是無法解決的。如果高校發布說明,涉案教師離職調查,那將是幸運的。深圳鹽田律師分析關于性騷擾的法律。
至于賠償,我沒聽說過。
性騷擾就是這樣一個生活中的熱門詞,法律上的陌生詞。有了簡單的認知,我們都知道性騷擾是非法的,但它違反了什么法律你應該承擔什么責任?暫時的語言。
在此背景下,民法典人格權編強烈回應。
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反他人意愿,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進行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幾句話,甚至不詳細,但對受害者的影響卻令人興奮。
首先,這是第一次承認男女都有權避免性騷擾。是的,男同胞們,你們的聲音終于被聽到了。眾所周知,中國的強奸罪只保護婦女,男同胞被強奸,只能稱為猥褻。民法典草案突破了這一狹隘,男女平等。我想知道這是否在探索強奸罪?
其次,受到性騷擾的,可以依法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這是一句廢話。只要被侵犯,自然可以要求對方承擔責任。但對于性騷擾來說,這句廢話是珍貴的。讓我們比較一下以前的法律是如何規定性騷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
禁止性騷擾婦女。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你看,原來的性騷擾可以索賠,也是進步。下一步,讓我們等待賠償范圍,看看法律敢保護多少。
最后,細化三大主體、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的責任。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一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草案不僅將預防責任擴大到學校、企業等單位,而且明確規定了預防機制、合理預防、接受投訴、調查處理、避免性騷擾的發生。
當然,法律從不一步到位。不是不敢,不是不能。
如果你仔細研究,你會發現草案的第1010條是不完整的。個人可以通過性騷擾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但你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單位有義務預防性騷擾,所以單位沒有履行預防義務,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如何承擔它?它是連帶的還是補充的?
什么都不清楚。就像當年的隱私一樣。誕生之初,也是這樣一個過程。
當然,這是法律的慣例。讓子彈飛一會兒。給各方留出空間,結合后續反應和實例進行補充和細化。一個權利的細分和細節從來都不是那么容易概括的。
但無論如何,只要這篇文章能夠順利通過,這無疑對工作場所的弱勢群體有好處。只有責任才能使單位重視義務。只有單位才是避免工作場所性騷擾的最佳維護者。
寫了這么多?問一個靈魂問題?什么是性騷擾?為什么草案沒有解釋?按照慣例,任何新權利的誕生都只能在千帆之后定義。深圳鹽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