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種方式解釋是擴大學生解釋我們還是類推解釋,應當能夠根據自己本國刑法理論及其用語方面進行分析判斷,而不能同時根據學習外國刑法用語得出以下結論。德國、日本等國刑法明確區分了財物與財產性利益,并且需要特別管理規定“電也視為財物”。深圳法律咨詢網接下來為您講講具體的情況。
在這種立法例之下,財物的外延發展必然變窄,確實存在難以將無體物、虛擬現實財產解釋為財物。但我國傳統刑法對于沒有正確區分財物與財產性利益,只有這樣一個“財物”的概念。
概念越抽象,外延越寬泛,況且,“財物”這一基本概念教學并不是狹義的有體物與財產性利益的簡單相加,而可以通過包括社會一切都是值得刑法保護的財產。所以,將虛擬財產解釋為財物,在德國、日本可能是類推解釋,但在目前中國精神則不一定是類推解釋。
指出“財產利益不是我國刑法盜竊罪的客體,一般說,財產利益是指具有財產以外的財產價值的利益,包括正財產的增加和負財產的減少”。一般而言,由于盜竊罪的性質,財產利益不能作為犯罪的客體,如日本、韓國、德國、意大利等國,盜竊財產利益不屬于盜竊罪(也不屬于其他罪)。如果虛擬財產作為財產權,當然不能成為盜竊的對象。就我國刑法而言,侵犯虛擬財產的行為不構成盜竊。
這顯然是從外國刑法的語言中得出的結論、、、如上所述,我國刑法對財產犯罪客體的規定與德國、日本等國的規定不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能得出以財產利益為盜竊對象違反德國和日本刑法的合法性原則的結論。
另一方面,基于上述觀點,由于德國和日本將財產利益作為詐騙罪、勒索罪、搶劫罪的犯罪對象,如果在我國將虛擬財產視為財產權,則可以對虛擬財產設立欺詐、勒索、搶劫罪。然而,在我國刑法中,由于不區分財產利益和財產利益,為什么可以針對虛擬財產設立詐騙罪、勒索罪、搶劫罪,而不是盜竊罪?恐怕這很難回答。
第三,判斷一種解釋是擴展解釋還是類比解釋,應該考慮術語的本義,以及術語的發展趨勢。如果解釋結論符合語言的發展趨勢,就不應將其視為類比解釋。
一方面,越來越多的人使用虛擬財產,虛擬財產對人們的生活越來越重要。另一方面,術語的含義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財產權的概念必須朝著社會發展的方向演變。由于人們一直在使用虛擬財產的概念,這表明財產的概念已經可以包括虛擬財產。
第四,某一解釋是外延解釋還是類推解釋,需要在整個刑法中判斷。當一個解釋與刑法的有關規定和刑法的整體精神相協調時,就不應被視為類推解釋。換句話說,如果一個條文的解釋可以被其他條文所確認,一般不宜認為是類推解釋。
虛擬財產作為財產的解釋可以通過刑法第265條和刑法第367條予以確認。比如未來網絡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淫穢影片,是不能帶入現實生活的,否則看不見摸不著,但仍然屬于淫穢的“商品”。這種情況下當然是虛擬貨幣,游戲裝備等。也可以認為是網絡“商品”。
一種重要觀點的人認為,“我國經濟刑法中盜竊罪的對象不包含一個虛擬企業財產進行這種具有無形物。盜竊罪中的財物管理是否需要包括無體物,各國信息處理生活方式方法不一樣。盡管目前我國《刑法》第265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網絡通信技術線路、復制他人電信號碼或者公司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基礎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但不能以此推斷出我國傳統刑法中財物包括所有無體物。
事實上,我國國家現行《刑法》第265條的規定是通過一種發展特別明確規定,除此規定時間之外的無體物,自然資源不能同時依照中國刑法中盜竊罪來定罪處罰,否則可能就是為了一種類推解釋,違反罪刑法定基本原則。所以,即使將虛擬現實財產的本質界定為存在一種無體物,但在刑法理論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它不能被認定為盜竊罪的犯罪活動對象。”
深圳法律咨詢網注意到,問題是,認為《刑法》第265條的規定是自己特別相關規定的根據何在?事實上,我們已經完全不同可以將《刑法》第265條解釋為注意安全規定。如果說此規定是特別設計規定,那么,對于竊電行為也只能宣告無罪,否則便是類推解釋。可是,這樣的結論更加難以被人理解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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