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生活中我們總是缺少一些法律常識,今天福田刑事律師以案析法,用經典的案子來講述具體的法律制度,里面包含法院的判決,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案件經過:
自2014年以來,曾先生一直在一家公司做清潔工。有一天,他在從住所上班的路上被一輛不明車輛撞倒,導致曾某當場死亡。肇事逃逸車輛的司機逃跑了。一家公司認為,曾慶紅已經超過了工作的法定退休年齡,不應該被依法承認為勞動關系。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能否繼續工作沒有禁止性規定,即法律沒有禁止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就業。判斷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動關系,主要看勞動者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主要是指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或者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辦理退休手續,按月享受養老保險或者養老金的情況。
本案中,曾甲生前是一個未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金、未辦理退休手續的農民工,所享受的“新農保”待遇,是國務院為“逐步提高解決我國農村地區居民老有所養問題”,針對企業所有中國農村社區居民頒布的福利管理措施,是所有學生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村發展居民生活都可以享受的,其標準也大大低于我們根據公司職工退休前繳納養老保險費金額確定的基本實現養老金標準。曾甲享受的新農保不屬于職工教育基本醫療養老金融保險待遇。故曾甲雖然在該公司主要工作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因其屬農村城市居民,未獲得職工提供基本要求養老保險待遇,從充分發揮保護主義勞動者合法權益角度綜合考慮,其與某公司間形成的工作環境關系應認定為勞動生產關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福田刑事律師提示:雖然對勞務關系事實的認識擴大了勞動者的保護范圍,但在實踐中,勞動者應更加注意避免自身權益受到合理的侵害。
案件經過:
2019年6月17日晚,家住珙縣謝家灣旁一居民樓的受害人周為躲避余震外出,慌亂中忘記鎖門。6月18日18時許,被告人王某路過此處,見該居民樓損毀嚴重,無人居住,遂決定實施盜竊。后王某到該樓三樓周某家中,將臥室內現金、金項鏈等物盜走,被準備逃跑時回家拿衣服的周某發現。周某見狀報警,并阻止王某離開。隨后,周某抓住王的衣領,王欲向屋外逃跑。王某為了擺脫周某的抓捕,在過道里拿起一個臉盆砸向周某的頭部。見周某仍不松手,便撿起地上的磚頭對周某進行毆打。周某為躲避磚塊被迫松手,王趁機逃離現場。經鑒定,周頭部輕傷。
福田刑事律師可以認為,被告人王某入戶盜竊他人財物,被失主抓獲后,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網絡暴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明確規定,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沒有清楚,證據能力確實能夠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管理作出分析上述情況判決。
被告王某被繩之以法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但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受災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給災區人民造成恐慌,擾亂了災區社會秩序和穩定,嚴重影響了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情況惡劣。 在適當的情況下,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以威懾潛在的犯罪分子,防止類似犯罪的發生。 辦案法官解釋說。
據了解,地震發生后第一時間,該院會同鞏義市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下發了關于依法打擊抗震救災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明確九類抗震救災領域違法犯罪行為從重處罰。
“今天的審判對潛在的犯罪分子起到了很好的威懾作用,”參加了聽證會的縣人大代表、巡昌鎮天池村委會主任羅永強說。地震發生后,天池村有400多戶農村房屋被評為危房,但許多村民不愿意遠離家園,擔心自己的財產被盜。他說: “這起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安撫了受災民眾,我認為這是非常有意義的。”
案件經過:
2019年1月27日,該公司在其微信賬號“當鋪、閃電和赫克托”上發表了一篇題為“請編號、推送應用、關聯交易、中國平安和中國社會救助基金會真正懂得如何玩”(以下簡稱爭議文章)的文章,提出了委托、推廣應用和涉嫌關聯交易三個問題。李看到這篇文章,覺得這篇文章不錯,獎勵這篇文章66元。然而,在這篇文章被推出之后,社交時報和其他媒體報道說,作者故意誤算了數據,該公司還證實,這篇文章在評論中是不真實的。李認為格魯特發表的文章是民事欺詐,文章的目的不是為了監督公共福利,而是為了獲得獎勵。他起訴法院要求退還賞金。
該公司認為,文章中的挑戰提供了事實的公開截圖,并確定了可以證實中國和平與中國社會救助基金會之間存在關聯交易的信息來源。 沒有虛構的行為。 雖然文章中所列的數字與實際數字不同,但公司是本著善意原則這樣做的,沒有捏造事實來欺騙他們的行為。 微信公眾號也及時發表文章,公開披露反饋給格魯特的信息進行后續跟進,并再次對數字問題進行解釋。 李肇星要求退還酬金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可以認為,李某作為微信用戶,在閱讀社會公眾號發布的文章后,自愿以“打賞”的方式贈予公眾號款項66元以示鼓勵,并未向公司通過設定沒有任何一種義務。因此,雙方發展之間的贈予合同管理法律相關關系研究已經開始成立并發生一些法律制度效力。但是,李某與公司員工之間的贈予合同為無償、單務合同,公司工作并不因此經濟負擔對待給付義務。李某不享有贈予合同之任意撤銷權,其不得任意撤銷贈予并要求受贈人返還打賞款項。另外,公司在了解實際情況后,及時信息發布后續分析文章內容進行更正和說明,并不可能存在虛構事實的情形。而且,文章發布于2019年1月27日,李某在文章發布自己一個多月后,亦是在后續文章發布時間之后需要進行“打賞”,根據人們日常學習生活實踐經驗,應當如何認定李某的贈予行為系其綜合能力判斷問題之后的真實意思就是表示。
案件經過:
華世忠糾集他人控制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鎮S2線黃土店火車站旅游客運市場,采用暴力毆打、威脅等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隨意毆打他人,強占他人財物,組成惡勢力團伙,擾亂社會生活秩序。
被告中國人在進行半年工作時間內企業實施了7次違法活動犯罪問題行為,涉案金額6萬余元,造成一個較為嚴重惡劣的社會發展影響。昌平法院可以認定華士中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一審宣判后,華士中提出上訴,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華世忠等人形成惡勢力,控制了北京市昌平區黃土店火車站周邊環境,控制了當地的“黑車”市場。他們通過收取“保護費”、控制“黑車”市場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當地正常的旅游客運市場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案件審理過程中,昌平法院發現涉案火車站管理存在疏漏,給了華師黑惡勢力可乘之機,于是向北京鐵路局提出了“加強秩序維護力量,規范外包服務合同管理”、“堵塞火車站管理漏洞,提高服務管理水平”等司法建議。北京鐵路局高度重視,積極采取專項措施維護車站秩序,加強綜合治理,車站秩序環境明顯改善。
案件經過:
高(女)、侯(男)于2013年1月21日在襄陰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17年5月8日在襄陰縣民政局離婚。 離婚當天,侯某簽發了10萬元的借據,以補償高某在婚姻期間的辛勤工作和付出。 但在借款單上約定的付款日期到期后,侯只向高支付了2萬元。 絕望中,高在2019年5月1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侯某接到起訴狀后辯稱,自己雖然出具了借條,但實際上并沒有欠條,只是自愿補償高某在婚姻期間的辛苦。現在他沒有工作,收入有限,沒有能力履行這筆錢。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在借據出具前,侯某并未實際向高某借款或有其他欠款行為,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之規定,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負有較多義務的,他有權在離婚期間要求對方賠償,對方應當賠償。本案借條系侯某在與高某離婚當日自愿出具,以補償高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辛苦勞動。它具有補償的性質,是一種因補償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故法院作出判決侯某向高某支付欠款8萬元。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案件和最后的判決,對法律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如果您遇到任何的法律問題,都可以在線咨詢福田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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