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應當符合刑事審判對證據的要求和標準。在偵查錄音錄像資料不隨案移送的情況下,參照刑事訴訟的相關要求,允許司法機關“根據需要”調取錄音錄像資料是一個合乎邏輯的結論。下面就由福田刑事律師為您講解2022年最新的錄音錄像規定。希望能給您帶來幫助
一、調查進行錄音錄像的調取相關問題
1、調查音頻和視頻沒有轉移,并不意味著沒有必要查閱、查看和協助審查其他證據。 在刑事訴訟中,雖然立法和“六個部門”規定對訊問錄音錄像的準入沒有明確的問題,但根據需要,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調閱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有關機關應當及時提供。 在實踐中,視音頻訊問包含了大量客觀信息,這不僅有助于檢驗審前訊問記錄的真實性和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也有助于檢驗訊問的合法性。 司法機關及時發現和排除非法證據,準確查清案件事實,保障案件質量,防范假冒偽劣案件,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因此,雖然有關規定不要求錄音錄像隨案件一并移交,但允許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依職權移交。 這種做法不僅避免了案件整體流轉、訊問錄音錄像的審查等造成訴訟資源的嚴重消耗,而且有利于確保辦案質量,降低訴訟風險,兼顧司法公正、效率和安全。
2、《監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應當符合刑事審判對證據的要求和標準。在偵查錄音錄像資料不隨案移送的情況下,參照刑事訴訟的相關要求,允許司法機關“根據需要”調取錄音錄像資料是一個合乎邏輯的結論。所謂 按需主要是從實踐的角度來解決取證的法律糾紛。這個問題在職務犯罪案件辦理中依然存在,而且由于監督偵查活動更加隱秘,辯護律師也無法介入。在司法審查過程中,對相關調查活動,特別是對被調查人的訊問的合法性的爭議更容易發生,也更常見。因此,賦予司法機關根據需要獲取相關調查的錄音錄像的權力就更為迫切。
3、目前,檢察機關出臺的配套規定已經明確了“檢察機關認為需要調取與涉嫌犯罪有關的訊問錄音錄像,需要審查證據合法性的,經與檢察機關溝通協商后可以調取”的機制和做法,但尚未涉及法院審理過程中是否可以調取相關偵查錄音錄像的問題。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中審查證據合法性時,可以通知作為檢察機關的人民檢察院依托上述機制,調取訊問等偵查活動的錄音錄像。
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申請進行調取錄音錄像分析問題
1、《監察法》及其配套規定不涉及被申請人和被告人申請獲取錄音錄像資料。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017年頒布的《刑事案件處理中嚴格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請查閱辦案機關收集的未提交的音像資料。 審判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申請的證據材料與收集證據的合法性有關的,應當予以審查;認為與收集證據的合法性無關的,應當決定不召集并說明理由。 由此可見,允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查閱錄音錄像是我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2、由于審判適用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在監督法沒有明文規定情況下,應當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納入非法證據調查程序,有權根據上述規定申請查閱審訊錄音錄像。 對證據合法性有疑問,確需調閱調查有關錄音錄像進行審查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檢察院調閱證據。 同時,為了訴訟安全,也要強調有關人員對錄音錄像內容的保密義務。
3、按照目前的做法,司法機關可以根據職權,也可以根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申請,獲取訊問錄音錄像。 按照權限主動取得的,有關錄音錄像不一定在法庭上出示和質證,有時可以作為辦案人員對有關事實和證據的輔助審查材料。 但是,如果被告或其律師要求錄制相關的音頻/視頻,則有必要在雙方參與的情況下檢查音頻/視頻錄制。
3、提交人認為,由于查看偵查錄音錄像通常需要大量時間,在具體操作中,一般可以利用審判會議組織檢方和辯方查看錄音錄像,無需出庭或者交叉質證。至于有爭議或可能出現問題的部分,一般宜在預審會議上盡量解決,以確保審訊順利進行; 如預審會議未能解決,則須在法庭上錄制相關的錄音及錄像反復詢問。
以上就是福田刑事律師為您講解2022年最新的錄音錄像規定,希望能給您帶來幫助,如果您有更多的法律問題,還請您咨詢福田刑事律師為您一對一進行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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