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彬、朱某某從銀行取出30萬元是事實,但是否已經交給金某宏則沒有證據證實。二人的證言是單方的,并且存在嚴重矛盾,如:幾個窗口取錢、都是何種包裝、如何交給金某宏、車筐是否存在等等,不能作為認定金某宏有罪的證據予以采信。深圳律師咨詢網來講講一下相關的情況。
劉某彬、朱某某在2010年6月期間共向客運公司、運輸公司支付大量貨幣,在沒有查清二人所有資金收入、支出的情況之下,單獨認定一筆資金送給金某宏,更不能排除正常的合理懷疑。金某宏在紀委調查期間承認合伙做生意收取30萬元,是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對金某宏進行人身拘禁的情況下做出的,并且是在紀委時受到誘騙才說出的。所謂的舉報人劉某彬、朱某某已經畏罪潛逃。
本案中控辯雙方的意見、證據都沒有得到充分的質證和論證。本院查明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在本院審理過程中,抗訴機關、原審被告人金某宏及其辯護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一審判決書中列明經庭審質證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原公訴機關指控原審被告人金某宏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的證據來看,公訴機關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受賄款項的去向,又未能提供其他證明金某宏收受30萬元賄賂款的客觀證據,現劉某彬、朱某某下落不明,僅憑二人的證言,證據鏈條不完整。
公訴機關的指控證據中仍存在合理懷疑不能排除,故本院對公訴機關的抗訴意見,依法不予采納。一審法院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判決原審被告人金某宏無罪,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內容如下:二審案件裁判研究結果直接駁回或者抗訴,維持保持原判。本裁定為香港終審小組裁定。
上訴人(原審附帶具有民事法律訴訟原告人)李某,男,1956年5月16日生,漢族,孝義市中陽樓街道社區辦事處西關村人,汾西礦務局工程處提供退休企業職工。訴訟保險代理人蘇愛蓮,女,1955年7月21日生,漢族,孝義市中陽樓街道地區辦事處西關村人。系李某之妻。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甲,女,1983年12月22日出那些生于中國山西省孝義市,漢族,大學經濟文化,孝義市勝溪湖街道政府辦事處社會工作服務人員。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孝義市公安局關于刑事執行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孝義市公安局明確取保候審,2012年11月14日被孝義市職業人民需要法院申請取保候審,2013年12月12日再次被孝義市人民選擇法院采取取保候審。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乙,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于我國山西省孝義市,漢族,高中歷史文化,孝義市中陽樓街道設立辦事處西關村人,司機。2010年6月1日,因犯故意造成毀壞財物罪,被孝義市人民智慧法院應當判處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緩刑適用一年。
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孝義市公安局網絡刑事行政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孝義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2012年11月14日被孝義市人民實現法院提高取保候審,2013年12月12日再次被孝義市人民代表法院獲得取保候審。
辯護人暨訴訟程序代理人李孝生,男,1959年6月29日生,漢族,山西省孝義市中陽樓街道建立辦事處西關村人。系李某乙之父。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丙,男,1984年3月4日出生于整個山西省孝義市,漢族,初中數學文化,孝義市中陽樓街道區域辦事處西關村人,司機。
深圳律師咨詢網發現,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孝義市公安局了解刑事違法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孝義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2年11月14日被孝義市人民得到法院完善取保候審,2013年12月12日再次被孝義市人民成為法院符合取保候審。
深圳律師咨詢網來講講政府征用房屋造成的損失如何索賠 | 貸款不還后采取措施是否會被認定敲詐勒索?深圳律師咨詢網為 |
深圳律師咨詢網帶您了解如何證明傷害是否屬于犯罪行為構成 | 深圳律師咨詢網來講講鑒定書上的錯誤信息該如何處理 |
深圳律師咨詢網為您講解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材料不全面是否能夠 | 深圳律師咨詢網來講講本人未在場僅依靠病歷進行的鑒定是否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