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在肇事者本人先前的交通鬧事行動使被害人的性命處于理想風險狀況的情況下,鬧事行為人負有避免殞命危險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如果能夠履行而故意不履行,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就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為故意殺人犯罪。接下來就由福田刑事律師為您講解交通肇事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怎么來認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交通肇事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怎么來認定
1、在交通鬧事轉化為有意殺人罪的前提中,如何掌控交通鬧事轉化為有意殺人罪的客觀有意,是審理此類案件的難點行為人由差錯交通鬧事的行動到有意殺人的行動,存在一個客觀生理改變的進程。行為人交通鬧事造成他人危害客觀上是出于差錯,在因交通鬧事曾經致被害人危害效果而使其陷于殞命的理想風險狀態情況下,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依賴肇事行為人的及時救護,而行為人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采取措施防止死亡結果的發生,而是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的救護而死亡,其承擔的刑事責任不再是交通肇事的結果加重犯的責任,而是因其先行行為造成他人死亡危險狀態構成的不作為的刑事責任。

2、上海刑事狀師指出,《路途交通變亂處置設施》第7條明確劃定:產生交通變亂的車輛必須及時泊車,當事人必須維護現場,急救傷者和財富。同時,因為肇事者本人先前的交通鬧事行動才使被害人的性命處于理想風險狀況,是以,從法令明文劃定和行為人后行動看,鬧事行為人負有避免殞命風險效果產生的特定責任,假如可以或許執行而有意不執行,造成被害人殞命效果的就組成刑法上的不作為故意殺人犯罪。
二、該罪如何處罰又如何會演變成故意殺人罪
1、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將終生禁駕。刑法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將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2、如果被害人因交通事故當時死亡,肇事人及時報案接受處理,在其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情況下,作為過失犯罪,最重也只能因交通肇事罪被處以3年有期徒刑。但如果其逃離現場,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最重刑罰可處以15年的有期徒刑。
3、關于車禍撞死人是否一定會“演變”成“故意殺人罪”的問題,其關鍵在于犯罪人的心態是否由“過失”轉化成“故意”。結合具體案情分析:違反交規不小心撞死被害人,當然按交通肇事罪處理。如果沒撞死人,可是司機逃逸使得被撞的人得不到救助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的結果加重處理。撞人以后,受害人沒死,可是肇事者為了逃避法律追究,把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死亡,將以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論。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對可能會使被害人死亡或殘疾的結果持“無所謂”的放任心態。肇事后,被害人沒死,可是肇事者為了殺人滅口,而又故意將被害人撞死的,或者當時明知被害人就被拖掛在車下,但為了逃逸不顧被害人生死,將被害人拖掛致死的,按故意殺人罪處。這種情況與第2種情況類似,但主要區別在于心態已成為“置其于死地”的直接故意。在這兩種情況下,交通肇事罪當然“演變”為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罪,承擔的刑事責任顯然要高于交通肇事罪

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對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觀心態既可能希望被害人死亡,也可能是放任被害人死亡因為行為人對被害人處于急需救助、生命安全處于危險狀態是明知的,此時,再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如果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則屬于直接故意殺人;如果僅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則屬于不作為的間接故意殺人。至于個案中被告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的認定,一般可以從其實施的客觀行為、肇事后被害人的傷害情況、當時的特定環境以及社會一般人的通常認識程度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判斷。以上就是福田刑事律師為您講解交通肇事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怎么來認定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福田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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