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度構造事情職員緊張不負義務,不執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備公務用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丟失槍支后及時報告,但仍然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被認定為玩忽職守罪。應當認為,在后一種情況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符合玩忽職守罪的犯罪構成。但是,這里存在罪刑不協調的現象。接下來就由福田區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如何認定玩忽職守罪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玩忽職守罪與事情失誤的界限
因事情失誤每每也會給國家和國民的好處造成龐大損失,在這一點上與玩忽職守罪相同之處。但兩者有嚴格的區別:
1、主觀行動特性分歧。事情失誤,行為人是當真執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而玩忽職守罪則表現為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
2、致使產生傷害效果的緣故緣由分歧。事情失誤,是因為軌制不完善,一些詳細政策邊界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病,以及因為國度事情職員文明程度不高,營業素養較差,不足事情教訓,于是規劃不周,步伐欠妥,要領不合錯誤,致使在踴躍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玩忽職守罪,則是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嚴重官僚主義,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等行為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在當前經濟改革,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實踐過程中,出現一些失誤,造成某些嚴重的損失是難免的,這主要是總結經驗教訓的問題,必須與玩忽職守罪嚴格區別開來。但對于那些在國家法律政策不允許的情況下,借口改革,盲目決策,管理混亂,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絕不能以工作失誤來蒙混過關,逃避罪責。
二、區別濫用權柄與玩忽職守的界限
濫用權柄是行為人意想到本人在行使權利,不該用而用,該用而不消,于是逾越權柄而濫用權柄的行動;而玩忽職守則為行為人意想到本人是執行職責,因為種種原于是不執行職責或不當真執行職責。是以,完整地擅離職守不會理解為濫用權柄。唯獨在執行職責的過程當中,濫用權柄才會與玩忽職守產生競合,不容易區別,關頭還是要看行為人的主觀態度,即濫用職權者認識到自己是在濫用職權,明知不該用,該用而不用,因此,對危害結果則是采取放任的間接故意;而后者則意識到自己在履行職責,該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認真地履行,其對危害結果,則是出于過失。有時候,玩忽職守與濫用職權的行為結伴而行,這時要認定其性質,則更要看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認識程度,如出于間接故意,則屬濫用職權,否則為玩忽職守。
三、玩忽職守罪的處罰
犯玩忽職守罪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情節分外緊張的,處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本法還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依據本條第2款劃定,國度構造事情職員秉公作弊犯玩忽職守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我們認為,故意實施的違背職責的行為,是濫用職權罪;過失實施的違背職責的行為,是玩忽職守罪。至于行為人是出于故意還是過失,則應通過違背職責的行為內容進行判斷。例如,粗心大意履行職責的行為,不可能構成故意的濫用職權罪;反之,假借行使職權實施違法、不當行為的,應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以上就是福田區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如何認定玩忽職守罪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福田區刑事律師排名網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