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罪,是指聚集多人攻擊對方身體或者相互攻擊對方身體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六條規定,[聚眾斗毆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應予立案追訴。聚眾斗毆罪是指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聚眾斗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接下來就由福田刑事律師為您講解聚眾斗毆罪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聚眾斗毆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
2、客觀要件,聚眾斗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聚眾斗毆主要是指出于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伙結幫地毆斗。
3、主體要件,聚眾斗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但并非所有參加聚眾斗毆者均構成聚眾斗毆罪。只有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斗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斗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4、主觀要件,聚眾斗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二、聚眾斗毆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六條規定,[聚眾斗毆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應予立案追訴。所謂“組織”,是指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使之成為某一特定的集團或群體。具體到本罪,只有運用言語等煽動和糾集多人去斗毆,并且負責組織的人數在3人以上,才能認定組織作用。
三、涉嫌聚眾斗毆處罰
行為人實施聚眾斗毆行為,原則上構成犯罪。一般認為,犯罪分子涉嫌聚眾斗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干道聚眾斗毆;造成人員傷亡; 造成財產損失1000元以上;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四、聚眾斗毆罪拘留多少天
1、因涉嫌聚眾斗毆罪而被拘留的,通常是刑事拘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因此,綜合計算,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三十七天,因涉嫌聚眾斗毆罪被刑事拘留的,具體拘留多少天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而定,最長不超過三十七天。
在處理聚眾斗毆案件時,要注意劃清聚眾斗毆罪與一般聚眾斗毆行為的界限。一般的聚眾斗毆行為在規模、程度和社會影響上都遠遠小于聚眾斗毆罪。實踐中,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斗毆,即使人數眾多,在性質上一般也不認為構成本罪。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可以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相應罪名處理。以上就是福田刑事律師為您講解聚眾斗毆罪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福田刑事律師排名網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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