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深圳律師咨詢網來講講一下相關的情況。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山西省孝義市人民法院(2013)孝刑初字第31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無罪;
三、由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賠償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星曉醫療費用4669、2元、酌情考慮誤工費5230元、護理費128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0元、營養費460元、酌情考慮交通等費用2000元,共計經濟損失14107、2元;
四、由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丙賠償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星曉墊付的雇工王曉平經濟損失2608、4元;

五、駁回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星曉的其他訴訟請求。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審判長康照明審判員劉寧審判員楊淑紅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書記員書記員劉珊珊當事人信息原公訴機關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檢察院。原審被告人(二審上訴人)羅某某,男,1950年9月4日出生,漢族,四川省合江縣人。
原審被告人(二審上訴人)陸某某,女,1959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四川省合江縣人,個體工商戶。審理經過原審被告人羅某某、陸某某犯敲詐勒索罪一案,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2007)合江刑初字第156號刑事判決。羅某某、陸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院于2008年9月28日作出(2008)瀘刑終字第1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羅某某、陸某某刑滿釋放后仍不服,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2013)川刑監字第25號再審決定書,指令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
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公庭審理了本案。四川省瀘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某某、張某某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羅某某、陸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一審法院查明原一審判決認定,2000年4月,被告人羅某某租用合江鎮槽房村四社集體土地修建了“二層巖”農家樂。
2001年3月9日,被告人羅某某用“二層巖”農家樂房產作抵押,向合江縣白米信用合作社合江分社貸款30萬元,約定貸款時間為一年。逾期后被告人羅某某未歸還借款本息,信用社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2002年7月12日,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但被告人羅某某仍未按調解書確定的時間履行還款義務,信用社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被告人羅某某于2002年12月24日與信用社達成了用座落于合江鎮槽房村四社的“二層巖”農家樂927、44平米的營業娛樂用房以評估價43萬元抵償所欠信用社借款本金30萬元,以及利息、復息55844、42元,訴訟保全費10180元,執行費2000元的執行和解協議。
并于該協議簽訂的當天與信用社簽訂了租賃該房屋的房屋租賃協議,約定租期從2002年12月24日起至2003年12月24日止。2003年4月28日,合江縣人民政府為防治“非典”工作的需要,與當時“二層巖”農家樂的經營者羅某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用以收留一般發熱病人,每月租金1萬元。

深圳律師咨詢網了解到,2003年11月26日租賃期滿后,縣人民政府和被告羅某辦理了相關移交手續。2004年4月26日,根據被告及其妻子的請愿書,縣人民政府與被告就“兩層巖”農家洞的修復工作進行了協商,并一次性支付了5000元被告的修復和修整工作,并同意今后, 被告不應有任何理由與政府就租約提出異議。但事后,兩被告以防控“非典”的影響為由,無理要求縣人民政府給予額外賠償或購買“雙層搖滾”農家樂。由于不滿,兩名被告多次到北京上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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