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處理窩藏、庇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了窩藏、庇護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司法認定。該解釋于8月11日生效。深圳好刑事律師和你一起看看《解釋》的內容。
規定犯罪判斷標準
《解釋》第一條、第二條明確了窩藏,包庇犯罪要有明確的目的,了解犯罪人,并提供相應的幫助。
窩藏罪
《解釋》明確規定,為幫助罪犯逃跑,為罪犯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隱藏的地方、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手機等通訊工具和金錢,以窩藏罪定罪處罰。
擔保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協助其逃跑,或者知道犯罪人的藏身地點和聯系方式,但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依照刑法的規定定罪處罰。
包庇罪
該解釋明確規定,為了幫助罪犯逃避刑事調查或獲得寬大處罰,故意取代罪犯欺騙司法機關,故意向司法機關作出虛假陳述或者提供虛假證明,以掩蓋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該解釋特別指出,雖然它為罪犯提供了隱藏的地方和財產,但并不是為了幫助罪犯逃跑或隱藏犯罪;未履行法定報告義務的行為人應當移送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本解釋還規定了如何識別犯罪知識: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行為人的認知能力、與被子的接觸、行為人和罪犯的供詞等主客觀因素。
明確情節嚴重的情況
《解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窩藏,包庇犯罪人,視為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情節:
1.被窩藏、包庇的人可以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
2.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恐怖主義家庭安全、恐怖主義或極端主義犯罪、黑社會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期徒刑;
3.被窩藏、包庇的人是犯罪集團的主要分子,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被.窩藏、包庇的人在被窩藏、包庇期間再次實施故意犯罪,新罪可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多次窩藏,包庇犯罪人,或者窩藏,包庇多名犯罪人;
6.其它嚴重情況
其中,本條所稱可能被判處的刑罰,是指不考慮自首、立功、認罪、認罪等寬大處罰情節的依法判處的刑罰。
明確罪數的認定和判斷標準
《解釋》規定了犯罪數量的認定和共同犯罪分子之間的窩藏包庇行為的處理,使定性處理更加準確。
為了幫助同一犯罪的人逃避刑事處罰、隱瞞、掩蓋、洗錢、隱瞞、隱瞞犯罪收入及其收入,或幫助破壞證據或偽證行為,根據嚴厲處罰的犯罪定罪,從重處罰,不實際犯罪并罰。
共同犯罪分子之間的窩藏包庇行為,不以窩藏包庇罪定罪處罰,但對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分子進行窩藏包庇的,以共同犯罪包庇罪并罰。
《解釋》還規定,窩藏、包庇罪的認定是以被窩藏、包庇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的。被窩藏、包庇人歸案后被宣告無罪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宣告無罪。?深圳好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