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犯罪律師 我們經常在新聞中聽到一些罪犯將在刑事案件中被拘留。眾所周知,犯罪嫌疑人在公安負責立案偵查時會被拘留,但拘留是有時間限制的,那么,尋釁滋事罪拘留多少天?
尋釁滋事罪拘留多少天?
如果公安當局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者,應在拘留后3天內將其提交檢察院人民政府審批。特殊情況下,經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審批時間可從1天延長至4天,對于在逃、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批時間可延長至30天。
檢察院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公安當局批準逮捕書后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如果檢察院人民政府不批準逮捕,公安當局應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及時通知檢察院人民政府,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檢察院認為有必要逮捕直接受理案中的被拘留者,他應該在14天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從1天延長到3天,那些不需要被逮捕的人應該被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尋釁滋事罪的拘留期限最長為14天,在逃、多次犯罪、結伙的重大嫌疑人,最長拘留期限為37天。
哪些行為屬于尋釁滋事?
“尋釁滋事”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欺凌弱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行為人是為了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撒野等,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視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有矛盾糾紛借故生事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是被害人故意造成的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因婚姻、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壞、侵占他人財產的行為人。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處罰后,繼續實施領導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有什么區別?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隨意破壞或者侵占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制造事端的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應當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如下:
深圳刑事犯罪律師 1.動機不同。尋釁滋事是以打人取樂或者表現威信和無端動機為基礎的;故意傷害通常是由某些原因或不滿引起的。
2.行為對象不同。尋釁滋事的行為對象并不具體,而故意傷害往往是具體事情的相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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