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盜竊案件刑事律師 法條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量刑標準:
(一)盜竊價值3000元(二類地區2000元)為“數額較大”,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盜竊價值10萬元(二類地區6萬元)為“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盜竊價值50萬元(二類地區4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目標的,以珍貴文物為目標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曾代理過一起盜竊案件,法院認定犯罪嫌疑人屬于盜竊罪累犯,犯罪嫌疑人盜竊路邊的電動車共計五臺,案發后因犯罪嫌疑人銷贓無法認定盜竊的總金額,公訴機關找到了部分受害人(被偷電動車),提供購買電深圳盜竊案件刑事律師 動車時的發票,所以只能鑒定部分金額,最終法院聽取了律師的辯護建議,由于犯罪嫌疑人之前是累犯,判決犯罪嫌疑人1年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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