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適用緩刑的:
被判刑處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拘役的罪犯,不滿十八歲和年滿七十五歲的人員以及孕婦。
1、販賣毒品重量輕微且初犯的,最輕是三個月管制或一個月拘役,同時處罰金;
2、犯罪表現及經過比較輕微、有坦白自己的犯罪、表示悔改的;
3、評測沒有再犯罪危險的,對其所居住的地區沒有特別大不好影響的。
4、如果已經宣告被執行緩刑,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然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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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的條件:
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
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說,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如何準確把握適用,關鍵在于怎樣來認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緩刑和死緩的區別:
一、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條件。
二、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緩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并實行勞動改造。
三、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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