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案件登記起訴準則(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超過1萬元,稅務機關不能通過轉移、隱匿財產追繳欠稅的,應當立案起訴。 該罪的起訴標準是“稅務機關不能追回所欠稅款”,而不是轉移或隱瞞財產的數額,也不是應納稅額。 稅務機關追繳欠稅數額反映了國家稅收的實際損失,反映了逃稅的社會危害;欠稅數額僅反映了國家稅收可能的損失,欠稅數額可能是合理的,因此,欠稅數額不能反映逃稅的社會危害; 財產數額的轉移或隱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稅務機關難以追回,但不表明國家稅收的損失或逃稅的社會危害程度。 因此,將“稅務機關不能追回所欠稅款”作為逃避追回稅款罪的起訴標準是合理的。 關于逃避欠稅的犯罪與非犯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還有幾個問題有待探討:接下來就由深圳職務犯罪辯護律師為您講解2022偷逃稅款罪立案標準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如何識別轉讓或隱瞞財產以避免追繳欠稅的行為

轉移財產,通常是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吸收存款或將其轉移到其他賬戶,或將商品、產品、貨物或其他財產轉移到其他地方;隱匿財產是指藏匿現金、貴重物品等財物。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欠稅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查封、扣押、拍賣與應納稅款等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等強制措施,依法追繳欠稅款。納稅人轉移或隱匿財產沒有時間限制,可以在納稅期限之后,也可以在納稅期限之前。作為本罪,納稅人轉移或者隱匿財產必須向稅務機關強制執行。實踐中,如何認定納稅人是否轉移或隱瞞財產,如贈與財產、假離婚分割等。就是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欠稅。這里有兩個方面:一是行為人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數額。如果剩余財產根本不足以繳納稅款,即與應繳納的稅款有較大差距,則可以認定行為人的目的是逃避追繳所欠稅款。二是看行為人是否維持自己的生產經營。一般情況下,行為人由于逃避追繳欠稅,不會在同一地點繼續生產經營。因為,如果要繼續生產經營,很難通過轉移或藏匿財產的方式逃避追繳欠稅。
二、對致使企業稅務管理機關工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理解
1、稅務機關追繳未繳稅款,不僅是本罪的結果,也是本罪的犯罪目的。 對“致使稅務機關不能追繳欠稅”有不同的理解,一是“客觀上絕對不能追繳稅款”;二是“不能通過一般程序追繳稅款”;三是“難以追繳”;四是“行為人主觀認為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稅款”; 第五,意思是“足以讓演員逃稅”。
2、我們認為,按照立法精神和有關逃稅罪數額的規定,稅務機關不能追回欠稅,就意味著稅務機關不能或不能全額追回欠稅,不僅是稅務機關沒有追回欠稅。此外,稅務機關追繳逾期未繳稅款還有一個期限,即納稅人逃避追繳稅款罪立案偵查之前。如果公安局在立案調查后因公安局介入而能夠追繳稅款,則對犯罪的定罪不會產生影響。此外,稅務機關追繳不到欠稅必然與納稅人轉移隱藏財產有關,即稅務機關追繳不到欠稅確實是納稅人轉移隱藏財產造成的。如果稅務機關尚未全面采取各種法律追繳措施,或者由于納稅人沒有財力,沒有資金短缺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抵消應繳稅款,無法收回應繳稅款能以犯罪論處。
三、界定偷逃欠稅罪的罪與非罪應考慮的因素。
根據《刑法》規定和犯罪行為構成主義理論,關于企業逃避追繳欠稅罪與非罪的界限可從通過以下幾方面進行界定:金額。 稅務機關不能追繳超過法定數額即1萬元的逾期稅款,構成逃避追繳稅款罪;否則,構成一般違法行為。時間。以逃避欠稅為目的轉讓或隱瞞財產的,不超過或超過繳稅期限的,有在繳稅期限內轉讓或隱瞞財產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保稅措施。因果關系。稅務機關未能追繳欠繳的稅款,與行為人轉移、隱匿財產必須有因果關系,構成本罪。如果稅務機關未能追繳欠繳的稅款,不是由于納稅人轉移、隱匿財產造成的,而是由于納稅人財產不足、自然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則不構成本罪。結果。納稅人企業雖然可以采取有效轉移、隱匿財產以逃避追繳欠繳稅款,但稅務管理機關進行最終我們還是追繳到欠繳稅款的,不構成本罪。納稅人必須具有主觀逃避欠稅征收的意圖,即轉移、隱匿財產以逃避欠稅征收。 納稅人轉讓、隱匿財產不是為了逃避追繳欠稅,而是為了逃避法院強制執行等其他目的,即使客觀上導致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稅,也不構成本罪。

只有納稅人實施了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才有我們可能構成本罪。如果納稅人沒有具體實施上述問題行為,只是逃跑或實施以及其他社會行為,雖然發展造成國家稅務管理機關工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但不構成本罪。稅收方面的法律規定,在我們國家是非常的嚴格的,因為稅收作為我們國家重要的財政收入當中的一種,任何人都必須向履行納稅的義務,一旦存在偷稅漏稅這種情況的話,不僅僅是屬于對于稅收制度的一種挑戰,而且也會嚴重的影響到財政收入。以上就是深圳職務犯罪辯護律師為您講解2022偷逃稅款罪立案標準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職務犯罪辯護律師排名網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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