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一次挪用大量公款,用于兩次以上活動,每次活動中使用的公款數額不符合立案標準,是否構成侵占罪? 例如,A一次挪用公款2萬元,其中9000元用于購買股票,8000元用于購買家具,3000元用于賭博。 從總量上看,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但從三個目的上看,不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立案標準。 原因是:從挪用公款的危害性來看,侵占公款罪的主要危害是單位對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以及對單位財產權的損害。 這主要取決于侵占罪的數額和時間長短。 財產權利的損害與財產權利的用途相同。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和司法解釋,挪用公款3萬元用于非法活動或者營利活動,三個月以上未歸還的,構成犯罪。 如果被用于非法活動和為購買日用品牟利的目的,并不被認為是犯罪,僅僅因為分別地,各種用途不符合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標準,這相當于“小事一樁”。 這導致了侵占罪的縱容,不利于懲治和預防侵占罪。接下來就由深圳職務犯罪律師為您講解挪用公款兩種以上的立案追訴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立案追訴標準
1、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可知,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便可認定為挪用公款罪進行立案追訴。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第六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挪用公款罪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追訴數額為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追訴金額在五萬元以上。
二、量刑標準
1、根據上述《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可知: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或者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達到三萬元以上,即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滿足上述條件,又有情節嚴重情形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且拒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多次挪用公款用于非法經營活動和營利組織活動內容以外的活動,累計數額較大,應以累計數額認定,但挪用的時間應按各次挪用的時間成本計算。具體問題分析研究這類案件,可能導致出現具有以下幾種不同情況,應分別處理:行為人進行挪用公款多次,每次挪用都超過3個月,案發前全部學生沒有及時歸還,數額存在較大,對其應按國家累計挪用的數額作為定罪處罰。行為人進行挪用公款多次,累計投資數額存在較大,但在案發時各次挪用公司均未出現超過3個月,依法對其不應作為定罪處罰。行為人多次挪用公款,累計數額相對較大,但在事件發生時,一些被挪用的數額尚未超過三個月,或一些被挪用的數額在事件發生前已退還,應根據事件發生時超過三個月但尚未退還的數額予以處理。挪用不超過三個月的款項和在事件發生之前退還的款項只被適當地視為本案的情況之一。

上述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我們認為,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關于“挪用公款從事非法活動”、“挪用公款從事營利活動”的規定,可以根據犯罪人主要使用公款的情況,即公款主要用于非法活動或者營利活動的,適用該規定; 主要用于上述兩種活動以外的其他活動的,適用“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三個月以上未退還”的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為不同目的而將多項罪行合并處罰。以上就是深圳職務犯罪律師為您講解挪用公款兩種以上的立案追訴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職務犯罪律師排名網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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