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權柄罪是指國度構造事情職員有意逾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梢钥闯?,濫用職權罪屬于結果犯,是否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情節。如果造成嚴重后果,則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造成一般后果則可能構成濫用職權違法行為。同時,監察法實施條例明確了21個由監察機關管轄的濫用職權類犯罪,其中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也可能構成濫用職權類犯罪,如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因此,結合濫用職權罪的概念,可以將濫用職權界定為行為人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的行為。接下來就由深圳職務犯罪律師排名網為您講解對濫用職權的理解和把握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濫用職權的定義
1、依據本條劃定,成立濫用權柄罪,起首必須有濫用權柄的行動,假如行為人沒有濫用權柄,完全是在詳細的權柄局限內處理事項,則不克不及認定為濫用權柄罪。但另外一方面,不克不及為了給行為人擺脫罪責,而擴充行為人的詳細的權柄局限;也不能以屬于權要主義為由擺脫行為人的罪責,權要主義不是法令用語,但官僚主義行為中包括了濫用職權的行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為。成立濫用職權罪,其次要求行為造成重大損失,對于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濫用職權行為,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但另一方面,對作為本罪構成要件的“重大損失”,不能單純理解為有形的損失,而應包括無形的損失。

2、本條對于濫用權柄罪的劃定屬于一般法條,另外,本法還劃定了其余一些非凡的濫用權柄的犯法即分外法條。過度構造事情職員濫用權柄的行動觸犯分外法條時,也大概同時觸犯本條的一般法條。在這類情況下,應按照分外法條優于一般法條的準繩認定犯法,即認定為分外法條劃定的犯罪,而不認定為本罪。例如,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是濫用職權的行為,但由于本法第407條將其規定為獨立犯罪,故對該行為適用本法第407條,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
3、行為人應用權柄陵犯、騙取大眾財物,從本質上講亦擁有濫用權柄的性質,假如因其貪污行動又以致其他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本罪與貪污罪,屬想象競合,對之宜擇一重罪以后者等處罰。
二、濫用職權的處罰
1、本罪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情節分外緊張的,處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本法還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依據本條第2款劃定,國度構造事情職員秉公作弊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依據《最高國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對于辦理失職刑事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題目的說明(一)》劃定,擁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該認定為刑法第397條劃定的“情節分外緊張”: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劃定人數3倍以上的;造成經濟喪失150萬元以上的;造成前款劃定的喪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濫用職權是行為人故意實施的行為。濫用職權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該結果的發生。同時,濫用職權并不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不正當目的,在目的合法但手段不合法的情況下,也可能構成濫用職權。以上就是深圳職務犯罪律師排名網為您講解對濫用職權的理解和把握問題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職務犯罪律師排名網排名網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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