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收受禮品禮金等問題仍是反復發作的“常見病”。對頻發的“節日病”,要結合接收行為的危害性、時機、金額等因素,準確定性和處理,釋放出緊盯不放、一抓到底的強烈信號。接下來就由深圳職務犯罪律師為您講解節假日收受禮金行為如何定性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準確進行評價收受行為的危害性。
根據《中國人民共產黨政治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及刑法第十三條等規定,社會環境危害性是追究收受企業人員工作紀律、法律風險責任的條件問題之一,也是通過立法對收受行為可以予以否定自我評價的基礎。鑒于人情往來在我國發展存在一個歷史、文化、風俗等基礎,評價研究某一收受禮品禮金行為能力是否需要具有特色社會危害性,應當以事實為我們根據,結合收送雙方之間關系、收受數額等因素分析綜合實踐認定,精準衡量。對確屬正常禮尚往來的收受禮品禮金行為,因缺乏科學社會危害性這一理論基礎,不能認定為違紀違法。對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應當依規依紀依法定性為違規受禮或受賄等。對有關收受行為不宜界定為違規受禮等違紀或者受賄等職務違法網絡犯罪的,如違反群眾組織紀律,向管理系統服務貿易對象收取財物或吃拿卡要,應依據國家有關部門規定要求予以定性數據處理。
二、辯證地看待收發雙方的關系
送禮和受禮通常發生在熟人甚至親屬之間,但雙方的親密關系不能否認違紀違法的可能性。 相反,正是這種親密關系奠定了接受禮物和禮物的心理基礎。 在確定雙方關系時,應準確界定雙方的相互獨立性,準確識別和澄清捐助者、實施者和利益歸屬問題。 從具有共同利益的一方,如妻子、子女或特定的關聯方接受禮物,一般不能視為違反紀律或法律,因為該方具有共同利益,并且接受禮物的行為不偏離共同利益。 與有共同利益的人一起接受他人饋贈,構成違紀、違法的,應當分別追究各自責任。 接受他人饋贈的,視為違紀、違法甚至犯罪,但不包括代表本單位接受配偶或者其他有共同利益的人的饋贈、饋贈等交換個人感情的行為。 應該通過區分實施者和給予者的身份來準確地識別它。
三、準確定義了時間節點的影響
有人趁機拜訪,以同情的名義“打獵”,實際上公職人員以“人情”為“無花果樹”,坦然接受。這種接受應該從行為的性質而不是從其發生的時間來定性處理,也不能將其歸結為違反禮儀的賄賂行為。同樣,我們也應該利用職務之便來判斷接受請求之前、期間和之后的接受行為的實質。在委托他人代為謀取他人利益的過程中接受他人財產的,視為賄賂。對于獲利后仍然接受他人財產的,包括離職后仍然接受他人財產的,應當按照“兩高”《關于處理賄賂犯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也認定為賄賂。受托人在接受委托前多次收受受托人財產的,按照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兩高”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超過一萬元的,計入受賄金額。如果不超過10,000元,筆者認為這可能對公正履行公務產生影響,應視為違反規章制度。
四、準確認定違法違規的數額
黨和國家對侵害群眾利益和收受禮品禮金的行為,歷來零容忍,屢令禁止。《各級領導干部收受、給予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處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也規定,領導干部收受第二條所列單位或者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無論數額大小,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或者責令辭職、辭退、開除等組織處理。可見,數額并不是認定是否構成違法和何種違法的依據。對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禮金、禮品,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符合刑事立案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行賄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未達到立案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非法受賄,不能因為數額較小就否定權錢交易的性質,進而認定為非法收受禮金或者人情往來;也不能因為禮品(如煙酒)被消費而價值不確定,或者不符合刑事訴訟的證據標準,從而認定為非法禮品或者不認定為違法。雙方互贈禮物的,要綜合考慮時間、金額、原因等因素,準確認定收寄行為的實質。既不能因為相互給予行為而直接否定違法違規事實,也不能簡單以金額抵消。
對物品尚存而價值不確定地應當不斷進行市場價格體系認證并結合生活物品的升值或者損耗的情況,確定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折款上交。對物品滅失的,應當責令退賠,其中一個能夠充分證明其具體應用價值的,按該價值退賠;不能實現精確確定社會價值的,應當提供依據可推測的合理使用價值目標確定。對確實我們無法得出滅失物品合理利用價值的,應當同時根據這一事實認定的證據質量標準要求確定該事實是否可能存在,其中主要證據制度存在一些重大矛盾又無法得到解決的,應當不予認定;證據方面存在具有一定矛盾,但足以證明過程中存在收受的基本事實的,可以建立在對學生有關違紀違法犯罪事實認定的基礎上,對涉案物品理論依據登記上交的有關政策規定予以辦理。以上就是深圳職務犯罪律師為您講解節假日收受禮金行為如何定性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職務犯罪律師排名網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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