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在挪用本單位資金后,確屬犯罪故意發生轉變,不再想退還,而是企圖永久非法占為己有,在客觀上有能力退還而不退還的,因為屬于刑法中的轉化犯,仍應根據處理轉化犯的原則,直接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接下來就由深圳職務犯罪律師為您講解調用資金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調用資金罪與調用公款罪的界限
1、受國度構造、國有公司、企業、奇跡單元、國民整體托付,治理、謀劃國有財富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調用國有資金行動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對受托付治理、謀劃國有財富職員調用國有資金行動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痹撍痉ń忉屆鞔_的規定,《刑法》第382條第2款的擬制規定不能適用于挪用公款罪。
2、《刑法》第272條第2款和第185條第2款的正確合用。《刑法》第384條劃定的是調用公款罪的典范情況,以上兩處劃定的是調用公款罪的非凡情況,在這兩種情況下調用公款罪的犯法工具不是公款而是其余單元的資金,于是輕易造成調用資金罪與調用公款罪邊界的依稀。《刑法》第272條第2款劃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許其余國有單元中處置公務的職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許其余國有單元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余單元處置公務的職員有前款行動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劃定科罪懲罰?!薄缎谭ā返?85條第1款劃定:“貿易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掮客公司、保險公司或許其余金融機構的事情職員利用職務上的方便,調用本單位或許客戶資金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劃定科罪懲罰?!痹摋l第2款劃定:“國有貿易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掮客公司、保險公司或許其余國有金融機構的事情職員和國有貿易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掮客公司、保險公司或許其余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劃定中的非國有機構處置公務的職員有前款行動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劃定科罪懲罰。”
3、公司、企業或許其余單元中,不具有國度事情職員身份的人與國度事情職員溝通,分手應用各自的職務方便,配合調用本單位資金歸小我私家應用或虛假假貨給別人的案件。對這類行動因此調用公款罪的配合犯法論處,還因此調用資金罪的配合犯法論處,還是分別以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論處,還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筆者認為,應當一律以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論處。理由是:《刑法》第272條第2款和第185條第2款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論處的行為,既包括這些國家工作人員單獨犯罪的情況,也包括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含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單位工作人員)共同犯罪的情況。
二、調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的邊界
調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都是侵占財富犯法,其主要差別在于:前罪損害的是單元財富的應用收益權,后罪損害的是單元財富的所有權;前罪的工具僅僅限于單元資金,后罪的工具即可所以單元資金也能夠黑白資金財物;前罪的客觀目標是暫時應用,后罪目標是永遠占領。于是,職務侵占罪的懲罰略重于調用資金罪。在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主觀目的從暫時使用轉變為永久占有,從而導致挪用資金罪向職務侵占罪轉化的情況。挪用資金是否轉化為職務侵占,應當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具體判斷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資金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單位。
行為人照顧調用的單元資金逃竄的,對其照顧挪用的單位資金部分,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行為人調用單元資金后采用虛偽發票平賬、燒毀無關賬目等手法,使所調用的單位資金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行為人截取單元支出不入賬,非法占領,使所占有的單元資金難以在單元財政賬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有證據證實行為人有才能償還所調用的單元資金而拒不償還,并隱瞞挪用的單位資金去向的,應當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以上就是深圳職務犯罪律師為您講解調用資金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職務犯罪律師排名網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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